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生产经营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 (农办牧〔2020〕42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生产经营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 (农办牧〔2020〕4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8-28 16:29:06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2089
核心提示: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是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为进一步提高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准确性,规范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现就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生产、经营和使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办牧〔2020〕42号
发布日期 2020-08-28 生效日期 2020-08-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农办牧〔2020〕42号.pdf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是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为进一步提高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准确性,规范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现就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生产、经营和使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动物检疫或疫病监测、诊断中,对生猪及其产品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应当使用已取得我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的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确保检测结果准确。产品批准文号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兽药基础数据库”中查询。
 
    二、自2020年9月1日起,所有未参加或未通过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比对试验的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以及通过比对试验但目前未申请注册的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见附件1),一律停止生产经营。
 
    三、通过比对试验、已申请注册但尚未获得批准的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见附件2),可继续生产经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各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使用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1.通过比对试验但未申请注册的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名单
 
    2.通过比对试验、已申请注册但未获得批准的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名单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8月27日
 
    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附件: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2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92)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97)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