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原创|美国食品标签知多少(下)

原创|美国食品标签知多少(下)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26 09:27:50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4411
核心提示:上期食品伙伴网对美国食品标签中的食品名称、食品配料及净含量的标示方法进行了介绍,本期主要针对生产商、包装商或代理商的名字和地址、原产国、过敏原、营养成分表和其他要求进行讲解。
     上期食品伙伴网对美国食品标签中的食品名称、食品配料及净含量的标示方法进行了介绍,本期主要针对生产商、包装商或代理商的名字和地址、原产国、过敏原、营养成分表和其他要求进行讲解
 
    1 生产商、包装商或代理商的名字和地址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生产商、包装商或代理商的名字和地址(街道地址、城市、州和邮政编码),该产品如果不是由标签上所述名称的公司所生产,则必须标明产品与公司关系(例如:为xx生产、由xx经销)的修饰词语。若公司名和地址未列在目前城市通讯录或电话号码薄上,则标明街道地址、城市名、州(若是美国以外的其它国家,还需注明国名)、邮政编码(或其它国家的邮编)。
 
    2 原产国
 
    进口至美国的产品应在醒目位置清晰的标示原产国的英文名称,在原始国家的名称前面加上“Made in”,“Product of”或其他相似词语。食品原产国应标注在紧靠公司名称和地址的地方,字体大小与标注公司名称和地址的字体相当。
 
    3 致敏原信息
 
    美国《食品致敏原标识及消费者保护法案》(2004)(FALCPA)规定8种强制标识的过敏原(除豁免外):奶、鸡蛋、鱼类(如鲈鱼、比目鱼或鳕鱼)、甲壳贝类(如蟹、龙虾或虾)、树生坚果类(如杏仁、美州山核桃或胡桃)、小麦、花生、和大豆。
 
    食品致敏原可紧接标示于原料清单之后(标示含有…),或涵盖于配料清单内(如:面粉(来自小麦)。
 
    4 营养标签
 
    美国营养标签已有20多年的历史,为了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食品的最新、最准确的营养信息,FDA新法规81 FR 33741确定了最新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格式。对于年度销售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必须在2020年1月1日之前进行更改,年度销售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制造商必须在2021年1月1日之前进行更改。图1为美国新旧营养标签的对比。
微信图片_20200826092914
    图1 美国新旧营养标签对比
 
    法定营养素和其他强制性或自愿性标注营养素的一般顺序
 
    总热量,饱和脂肪的热量*,总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多不饱和脂肪*,单不饱和脂肪*,胆固醇,钠,氟化物*,总碳水化合物,膳食纤维,可溶性纤维*,不溶性纤维*,总糖,添加糖,糖醇*,蛋白质,维生素D,钙,铁,钾。
 
    *如果对该营养素进行了声称,则必须标注;否则,该营养素可自愿标注。
 
    自愿性标注维生素和矿物质的一般顺序
 
    维生素A,维生素C,维生素E,维生素K,硫胺素,核黄素,烟酸,维生素B6,叶酸,维生素B12,生物素,泛酸,磷,碘,镁,锌,硒,铜,锰,铬,钼,氯化物,胆碱。

    标示位置
 
    “营养成分表”可与配料表、名称与地址(指生产商、包装商、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共同标于PDP。此三项也可标于信息版面,如果在PDP和信息版面均无处可标,可将“营养成分表”标于消费者可视的任一面。
 
    5 其他要求
 
    标签的其他部分可能包括日期,批次、贮存条件,产品使用说明,警告语,通用产品代码(UPC)等,只要总体标签没有误导性即可。
 
    日期标示
 
    除婴儿配方食品外,美国联邦法规不强制要求产品标注日期,婴儿配方食品必须标注“Use By”的字样。而我国要求食品标签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批次和使用说明
 
    美国要求低酸罐头食品、酸化食品等需标注批次,婴儿配方食品还应标示使用说明。
 
    食品伙伴网借助自身强有力的食品标准与法规的管理团队及外部食品标法专家的支持,组建了食品标签审查及咨询服务团队,依据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提供标签合规、产品合规相关的服务,欢迎大家咨询!

相关链接:
原创|美国食品标签知多少(上)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8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