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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锅炉安全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 (冀市监函〔2020〕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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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8-25 16:16:08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89
核心提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2018〕22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2020〕-8)和省气领办《关于做好2020年锅炉治理工作的通知》(冀气领办函〔2020〕16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工作,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要求
发布单位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冀市监函〔2020〕624号
发布日期 2020-08-25 生效日期 2020-08-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附件:省气领办《关于做好2020年锅炉治理工作的通知》(冀气领办函〔2020〕1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特检院、省特检中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2018〕22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2020〕-8)和省气领办《关于做好2020年锅炉治理工作的通知》(冀气领办函〔2020〕16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工作,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进一步加强锅炉安全节能环保监管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厘清职责,明确监管责任各市要高度重视锅炉安全节能环保监管工作,认真对照本地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2018〕227号)要求,厘清法律职责,明确监管责任,切实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做到依法履职、依法监管。

    二、加强学习,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各市要加强锅炉安全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关政策文件的学习,掌握当地锅炉安全节能环保方面的要求,提高责任意识,加强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单位的监管和政策宣传,促进我省锅炉综合治理工作稳步推进。

    三、履职尽责,严格准入关口各市要认真落实审批责任,严把准入关口,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锅炉、禁止新建的锅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要求的锅炉,不予办理使用登记。使用登记工作已移交审批部门的,应做好业务指导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严格落实检验责任,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锅炉、禁止新建的锅炉以及未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锅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予实施安装监督检验。大气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要求的锅炉,不得出具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合格证书。

    四、部门联动,建立长效机制锅炉安全节能环保监管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市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长效机制,每年制定现场监督检查计划时,应统筹协调,将锅炉安全节能环保检查做为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重点之一进行安排部署。要加强与环保、工信、行政审批等部门沟通、联动,建立安全检查、节能监管和环保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我省锅炉安全节能环保监管水平。

    五、近期工作要求各市要加强锅炉安全节能环保检查工作,2020年还未开展的,应及时安排部署。请各市于2020年11月15日前,将今年锅炉安全节能环保检查工作总结报省局。总结内容至少应包括检查工作安排部署情况、检验实施情况、检查各类单位数量、发现问题情况、整改情况、工作经验和亮点,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等。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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