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原创|婴儿配方奶粉中3-MCPD的风险知多少

原创|婴儿配方奶粉中3-MCPD的风险知多少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24 08:35:16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2656
核心提示:2020年8月17日,香港消费者委员会发布抽检的市面上15款婴儿配方奶粉的检测结果,15款奶粉中全部含有损害肾脏的污染物氯丙二醇(3-氯-1,2-丙二醇,3-monochloropropane diol, 3-MCPD)。报道一经发布,引起了婴儿配方奶粉行业内广泛的关注。食品伙伴网就3-MCPD在各国的监管现状进行了汇总分析。
     2020年8月17日,香港消费者委员会发布抽检的市面上15款婴儿配方奶粉的检测结果,15款奶粉中全部含有损害肾脏的污染物氯丙二醇(3-氯-1,2-丙二醇,3-monochloropropane diol, 3-MCPD)。报道一经发布,引起了婴儿配方奶粉行业内广泛的关注。食品伙伴网就3-MCPD在各国的监管现状进行了汇总分析。
 
    1.什么是3-MCPD?
 
    3-MCPD,是一种常见的污染物,最初是在酸水解的植物蛋白和酱油中发现,后来也在其他食品中被发现。3-MCPD及其酯可在食品或食品接触材料中的氯离子存在下,由甘油或酰基甘油酯在热处理过程中形成。
 
    目前尚未发现3-MCPD具有遗传毒性,但长期摄入过量可对人体的生殖系统和肾功能造成损害。
 
    2.各国对3-MCPD的规管和评估现状
 
    目前,中国、欧盟、韩国等对酱油和水解植物蛋白中3-MCPD制定了限量要求,但尚未有国家或地区对婴儿配方奶粉中3-MCPD的限量作出规定。本文汇总了部分国家或地区、组织关于3-MCPD的风险评估等研究资料。
 
    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
 
    JECFA在第四十一次会议上首次对3-MCPD进行了评估,得出的结论是3-MCPD是食品中的有害污染物,应将其在水解植物蛋白中的浓度降到技术上能达到的最低程度。
 
    之后在第五十七次会议上重新对3-MCPD进行了评估,认为3-MCPD的主要作用器官是肾脏,得出的结论是临时最大每日耐受摄入量(PMTDI)是2 μg/kg bw。
 
    在2006年的第六十七次会议上提出,鉴于目前没有新的相关毒理学研究,JECFA仍保留之前确定的PMTDI。
 
    最近的一次是2016年的第八十三次会议,基于两项关于3-MCPD的大鼠致癌的长期研究结果,尚未发现3-MCPD具有遗传毒性,但可能会对人类具有生殖毒性,长期食用会导致肾脏损伤。此次会议撤销了之前的2 μg/kg bw的PMTDI,因为研究发现一般人群中即使是高消费人群的饮食中3-MCPD的每日摄入量不会超过4 μg/kg bw。但同时也发现,某些国家的配方奶粉喂养的婴儿,其摄入量可能超过旧PMTDI(2 μg/kgbw)的2.5倍,出生第一个月可达到每天10 μg / kg bw。因此,此次会议确定3-MCPD的PMTDI为4 μg/kg bw。
 
    欧洲食品安全局
 
    欧洲食品安全局污染物专家小组在2016年首次评估了3-MCPD的潜在风险,将TDI确定为0.8 μg/kgbw。
 
    鉴于JECFA确定了不同给的安全水平,2017年欧洲食品安全局决定采用最新的科学方法重新评估3-MCPD对肾脏和男性生育能力的不良影响,最终确定3-MCPD的每日耐受摄入量(TDI)为2.0 μg/kgbw。污染物小组指出,对于大多数消费者,食品中的3-MCPD的消费水平是安全的,但在高消费的年轻群体中会存在潜在的健康隐患,尤其是仅食用配方奶粉的婴儿可能略有超过安全水平。
 
    澳新
 
    2020年3月份,澳新食品标准局发布了对婴儿配方食品中3-MCPD的初步风险评估报告,报告指出经抽检调查发现3个月大婴儿的3-MCPD的饮食暴露量为0.93-3.39 μg/kg bw/day,低于JECFA确定的PMTDI,表明在目前的暴露水平下没有公共卫生问题。
 
    德国
 
    德国开发了减少食品中3-MCPD和缩水甘油酯的指导手册(Toolbox for the Mitigation of 3-MCPD Esters and Glycidyl Esters in Food),以帮助和确保消费者健康。
 
    日本
 
    日本禁止在印刷油墨中使用3-MCPD。
 
    3.小结
 
    此次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抽检的婴儿配方奶粉中虽检出3-MCPD,但按建议食用量喂养婴儿,每日摄入量均未超出JECFA设定的4 μg/kg bw。另外,香港目前没有法例规定3-MCPD的限量要求,因此,此次抽检的婴儿配方奶粉不代表产品不合格,其更多的是向消费者释放“价钱越贵不代表越好”的信号。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9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