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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启用新版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的公告 (国家濒管办 海关总署2019年2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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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9-29 00:00:00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浏览次数:4539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的决策部署,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加强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进出口管理,进一步提高许可证件管理水平,促进贸易便利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简称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决定自2019 年10 月1 日起启用新版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海关总署,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发布文号 国家濒管办 海关总署2019年2号公告
发布日期 2019-09-29 生效日期 2019-09-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
1.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则
2.《公约证书》样式(含常规版本和专用版本)
3.《海峡两岸》样式(含常规版本和专用版本)
4.《非公约证书》样式
5.《物种证明》样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的决策部署,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加强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进出口管理,进一步提高许可证件管理水平,促进贸易便利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简称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决定自2019 年10 月1 日起启用新版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证书种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简称《公约证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峡两岸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简称《海峡两岸证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简称《非公约证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简称《物种证明》)。
 
    二、2019 年10 月1 日前签发的,仍在有效期内的现行版本
 
    《公约证书》和《非公约证书》仍然有效。自2019 年10月1日起,国家濒管办及其办事处不再核发现行版本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
 
    三、国家濒管办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更换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通知》(濒办字〔2000〕20 号)、2005年第2 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则
 
    2.《公约证书》样式(含常规版本和专用版本)
 
    3.《海峡两岸》样式(含常规版本和专用版本)
 
    4.《非公约证书》样式
 
    5.《物种证明》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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