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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我省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网上办理的通告 (浙市监通〔2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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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8-13 10:03:18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149
核心提示:为落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关于我省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网上办理的通告。
发布单位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浙市监通〔2020〕8号
发布日期 2020-08-12 生效日期 2020-08-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为落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现就我省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工作网上办理。根据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要求,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简称“第三方冷库”)备案通过“浙里办”网上办理。具体流程为:第三方冷库在“浙里办”APP进行用户注册并登陆。可使用以下两种途径:

    途径一:选择“浙食安”—“冷库备案”,进入备案页面、录入相关信息后完成办理。

    途径二: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浙食安”页面,选择“冷库备案”,进入备案页面、录入相关信息后完成办理。
    二、备案信息变更和注销。第三方冷库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过“浙里办”备案系统办理变更;停止提供贮存服务的,应通过“浙里办”备案系统注销备案信息。

    三、其他。备案信息网上办理后,第三方冷库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进行备案信息审核,审核通过的相关备案信息应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布。

    前期各地通过其他渠道备案第三方冷库信息的,由第三方冷库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备案信息归集至备案系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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