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管理问题协商意见的通知 (国卫办食品函〔2020〕640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管理问题协商意见的通知 (国卫办食品函〔2020〕64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8-12 08:31:18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6763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管理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农业农村部共同修订了《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管理问题协商意见》。现予印发,供参考使用。该协商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9月29日印发的《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管理问题协商意见》(卫办监督函〔2009〕828号)同时废止。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卫办食品函〔2020〕640号
发布日期 2020-08-06 生效日期 2020-08-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管理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农业农村部共同修订了《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管理问题协商意见》。现予印发,供参考使用。该协商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9月29日印发的《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管理问题协商意见》(卫办监督函〔2009〕828号)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8月4日
 
    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
 
    管理问题协商意见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农业农村部就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相关机制和工作程序协商如下: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设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专业委员会负责食品中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限量、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的审查。农业农村部负责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专业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管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规定,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专业委员会接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统一管理。
 
    二、农药残留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农业农村部提出农药残留标准计划,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计划统一按规定程序发布。农业农村部负责食用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与规程的计划、立项、起草、审查、复审、解释、跟踪评价、档案、制修订经费的管理等。农业农村部负责征求意见和对外通报,向国务院指定的负责对外通报和评议工作的部门提供通报所需资料,提出答复评议意见,并对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通报的涉及农药残留的卫生措施提出评议意见。农业农村部负责组织农药残留专业委员会对标准进行审查形成标准发布稿,并开展社会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农业农村部共同发布和废止农药残留限量和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标准文本注明农业农村部负责标准制订、归口、解释、风险交流和科普工作。农业农村部制订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标准时,应当兼顾加工食品。
 
    三、兽药残留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农业农村部提出兽药残留标准计划,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计划统一按规定程序发布。农业农村部负责食用农产品中兽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与规程的计划、立项、起草、审查、复审、解释、跟踪评价、档案、制修订经费的管理等。农业农村部负责征求意见和对外通报,向国务院指定的负责对外通报和评议工作的部门提供通报所需要的材料,提出答复评议意见,并对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通报的涉及兽药残留的卫生措施提出评议意见。农业农村部负责组织兽药残留专业委员会对标准进行审查形成标准发布稿,并开展社会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工作。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和废止兽药残留限量和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标准文本注明农业农村部负责标准制订、归口、解释、风险交流和科普工作。农业农村部制订食用农产品兽药残留标准时,应当兼顾加工食品。
 
    四、本协商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9月29日印发的《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管理问题协商意见》(卫办监督函〔2009〕828号)同时废止。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26)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