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的决定
(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
一、 重庆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1998年12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二、 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三、 重庆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四、 重庆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五、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的决定(2000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六、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决定(2003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七、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决定(2006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