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实施规则》修改单(2020.7.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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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总理令第163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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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0-07-31 | 生效日期 | 2020-07-3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法规 | 专业属性 | 进出口 |
备注 | 7月31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发布了《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实施规则》部分修改单,其主要内容如下:明确规定因检测出有害物质而受到不合格处分的进口食品等的境外生产企业检查期限,自受到不合格处分之日起2年期间,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将对其所有的进口食品等进行精密检查。酒类产品的产品名称中包括生产年份或发酵熟成年份时,应根据相同的产品名称来判断是否为同一公司的同一进口食品。进口食品等的标准及规格等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健康功能食品相关法律》等时,将其行政处罚标准调整为与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行政处罚标准同等的水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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