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的函 (晋农办牧医函〔2020〕26号)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的函 (晋农办牧医函〔2020〕2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7-21 09:59:54  来源: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826
核心提示: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0年饲料兽药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20〕8号安排,辽宁省农产品及兽药饲料产品检验检测院承担我省2020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检测任务。请你局及时与辽宁省农产品及兽药饲料产品检验检测院联系,按照检测承担单位要求,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农牧发〔1999〕8号),在养殖和屠宰环节抽取猪肉、猪肝、鸡肉、鸡蛋样品各9份,其中鸡肉、鸡肝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于7月10日前完成样品寄送工作。
发布单位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晋农办牧医函〔2020〕26号
发布日期 2020-07-02 生效日期 2020-07-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2020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实施方案 
运城市、阳泉市、晋城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0年饲料兽药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20〕8号安排,辽宁省农产品及兽药饲料产品检验检测院承担我省2020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检测任务。请你局及时与辽宁省农产品及兽药饲料产品检验检测院联系,按照检测承担单位要求,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农牧发〔1999〕8号),在养殖和屠宰环节抽取猪肉、猪肝、鸡肉、鸡蛋样品各9份,其中鸡肉、鸡肝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于7月10日前完成样品寄送工作。

    辽宁省农产品及兽药饲料产品检验检测院联系人:

    王丽娜   18204082385

    律  瑶   15040390015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281号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7月2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42)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1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