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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的函 (晋农办牧医函〔202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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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7-21 09:59:54  来源: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924
核心提示: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0年饲料兽药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20〕8号安排,辽宁省农产品及兽药饲料产品检验检测院承担我省2020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检测任务。请你局及时与辽宁省农产品及兽药饲料产品检验检测院联系,按照检测承担单位要求,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农牧发〔1999〕8号),在养殖和屠宰环节抽取猪肉、猪肝、鸡肉、鸡蛋样品各9份,其中鸡肉、鸡肝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于7月10日前完成样品寄送工作。
发布单位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晋农办牧医函〔2020〕26号
发布日期 2020-07-02 生效日期 2020-07-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2020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实施方案 
运城市、阳泉市、晋城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0年饲料兽药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20〕8号安排,辽宁省农产品及兽药饲料产品检验检测院承担我省2020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检测任务。请你局及时与辽宁省农产品及兽药饲料产品检验检测院联系,按照检测承担单位要求,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农牧发〔1999〕8号),在养殖和屠宰环节抽取猪肉、猪肝、鸡肉、鸡蛋样品各9份,其中鸡肉、鸡肝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于7月10日前完成样品寄送工作。

    辽宁省农产品及兽药饲料产品检验检测院联系人:

    王丽娜   18204082385

    律  瑶   15040390015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281号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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