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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快推进贵州省农用地膜污染防治的实施意见 (黔农发〔202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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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7-07 09:17:44  来源: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455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加快推进农用地膜污染防治的意见》(农科教发〔2019〕1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地膜污染防治,推动农业绿色发展,贵州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贵州省农用地膜污染防治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黔农发〔2020〕41号
发布日期 2020-07-06 生效日期 2020-07-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加快推进农用地膜污染防治的意见》(农科教发〔2019〕1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地膜污染防治,推动农业绿色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中央一号文件下大力气治理白色污染的要求,以主要覆膜地区为治理重点,以回收利用、减量使用传统地膜和推广应用安全可控替代产品为主要治理方式,健全制度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完善扶持政策,严格执法监管,加强科技支撑,全面推进地膜污染治理,加快建设农业绿色发展新格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重点推进。统筹地膜污染的环境压力、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和废旧地膜回收利用能力,协同推进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奖惩并举,疏堵结合,重点推进覆膜面积大、残留量高地区的农业绿色发展,保障产业稳定、环境改善。

    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根据不同区域、不同覆膜类型、不同残留程度。以回收利用为主要手段,同时探索源头不用、少用的减量化措施,在部分地区适宜作物上开展安全可控替代产品的推广应用,有效解决地膜污染问题。

    强化管理,落实责任。地膜污染治理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工作督导,做好协同配合,监督指导地膜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主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完善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政府重点在地膜使用和回收环节进行引导和支持,在循环利用环节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培育废旧地膜资源化利用循环产业。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建立农膜回收工作机制,明确主体责任,回收体系基本建立,回收率确保达75%,力争达到80%的国家要求。全省地膜覆盖面积基本实现零增长。到2025年,农膜基本实现全回收,全省地膜残留量实现负增长,农田白色污染得到有效防控。

    二、完善农田地膜污染防治制度建设

    (四)建立地方负责制度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膜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明确地膜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任务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五)建立使用管控制度

    加强地膜使用控制,开展地膜覆盖技术适宜性评价,因地制宜调减部分作物覆膜面积,促进地膜覆盖技术合理利用。加强可降解地膜产品操作性、功能性、可控性等的农田适宜性评价,开展新产品的对比试验,进一步降低产品成本,在符合标准基础上开展可降解地膜示范推广。

    (六)建立监测统计制度

    进一步完善农田地膜残留和回收利用监测网络,建立健全农田地膜残留监测点,开展常态化、制度化的监测评估。加强地膜使用和回收利用统计工作。

    (七)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把地膜污染治理纳入地方政府有关农业绿色发展的考核指标,加强对地膜污染防治的监督和考核,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建立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

    三、做好农田地膜污染防治工作落实

    (八)规范企业生产行为

    地膜生产者应具备产品质量检测能力和相关设备,不得利用再生料进行生产,禁止生产厚度、强度、耐候性能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地膜,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应当标注地膜推荐使用时间。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地膜生产指导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地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九)强化市场监管

    地膜销售者采购和销售地膜应当依法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采购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地膜。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地膜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非标地膜的生产和销售。

    (十)推动减量增效

    示范推广一膜多用,行间膜覆盖技术,加强轮作倒茬制度探索,降低地膜覆盖依赖度,减少地膜用量。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使用生物可降解农膜。对利用政府性资金采购的或政府组织集中采购的地膜,有关单位要加强需求确定和履约验收管理,不得采购不合格地膜产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地膜的科学合理使用工作。

    (十一)强化回收利用

    坚持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多方回收,因地制宜建立政府扶持、市场主导的地膜回收利用体系。推进地膜专业化回收利用,完善废旧地膜回收网络,盘活已有地膜加工再利用能力。明确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在地膜回收方面的约束性责任,引导相关主体开展废弃地膜回收,鼓励地膜回收利用体系与可再生资源、垃圾处理、农资销售体系等相结合,就近就地、合理布局,确保环保达标。探索推动地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试点。对地膜重度污染农田,各地要通过农田综合整治等方式开展存量残膜专项治理。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地膜回收利用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地膜回收利用过程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四、加强农田地膜污染防治政策保障

    (十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激励机制,组织实施针对残膜回收的农田净土工程,因地制宜,出台相关制度,调动农民捡拾回收废旧农膜的积极性;同时,加快地膜回收机具研发和技术集成,强化农机、农艺融合技术攻关。发挥行业优势,研制、引进地膜回收技术和机具,并加大地膜回收机具补贴力度,开展试验示范,指导农民回收残膜,实现农业的清洁生产。

    (十三)加强科技支撑

    加大对符合国家标准的可降解地膜及配套农艺技术、高强度地膜、地膜资源化利用等关键技术和设备研发的支持力度。加大符合标准的可降解地膜试验示范力度,针对其可操作性、可控性、经济性、安全性及全生命周期环境影响做好性能验证和技术评价,优先在重点用膜地区开展验证性推广。开展主要农作物地膜覆盖适应性研究,促进地膜覆盖技术合理利用。

    (十四)强化组织保障

    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和具体要求,建立协同推进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实处。农业农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各地要强化宣传发动,引导公众参与,切实增强农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回收者自觉履行生态环境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良好局面。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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