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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试行)》和《上海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试行)》及操作指南的通知 (沪市监特食〔2020〕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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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7-03 05:38:38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545
核心提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试行)》和《上海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试行)》及操作指南的通知。
发布单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市监特食〔2020〕311号
发布日期 2020-07-03 生效日期 2020-07-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市局认证审评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局制定了《上海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试行)》和《上海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试行)》及操作指南,用于指导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试行)》(附件1)和《上海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试行)》(附件3)供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使用(以下统称《检查要点》)。
 
    二、《上海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操作指南(试行)》(附件2)和《上海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操作指南(试行)》(附件4)是对《检查要点》各项检查内容的检查依据、检查方式等方面的具体说明,并列举了部分常见问题。
 
    三、自2020年8月1日起,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采用《检查要点》,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每次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当覆盖《检查要点》中所有检查内容。
 
    四、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当在《检查要点》中记录检查结果,并评定每次检查结论。相关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评定的重要内容,按规定做好食品安全信用评定。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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