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和《汕头市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决定 (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和《汕头市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决定 (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6-30 16:51:19  来源: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1583
核心提示:《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和〈汕头市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决定》已由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4月28日通过,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发布单位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发布日期 2020-06-30 生效日期 2020-06-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的相关法规:汕头市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0年修正本)
汕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和〈汕头市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决定》已由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4月28日通过,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6月29日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汕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和《汕头市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决定
 
    (2020年4月28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两项地方性法规:
 
    一、《汕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12月30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二、《汕头市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01年5月23日汕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1年7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0月28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2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