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危险化学品车载罐体等三类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制定实施方案(详见附件1-3)。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和车载罐体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的通知》(市监质监〔2020〕54号)和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要求,深入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通过压实各层级各环节责任,强化风险管控意识,防止各类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守住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组织企业通过自查压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督促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危险化学品车载罐体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严格履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责任义务,组织企业通过制定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开展全面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立即整改。
(二)在生产领域开展质量安全隐患排查。要根据省局明确的重点区域、重点产品、重点指标、重点问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对获证企业是否持续保持获证条件情况进行检查。
(三)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对在排查中发现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部门。
(四)督促企业消除质量安全隐患。要督促企业根据企业自查和市场监管部门排查情况,建立质量安全隐患台账,逐一提出消除隐患的措施和时限,按时完成整改。要积极组织第三方技术机构帮助企业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优化企业生产流程和质量管理。要组织专业人员向企业宣贯生产许可相关政策要求、标准和技术规范,帮助企业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五)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危险化学品车载罐体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由省局具体组织,各市(地)局配合。省局依托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多渠道获取质量安全风险信息,认真组织分析研判,确定风险性质、风险等级、影响范围,掌握质量安全状况。需要向社会预警、相关部门通报的,将及时发布预警和通报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和车载罐体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是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地)局要将本次质量安全隐患排查作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与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一并研究部署。要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具体责任人,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要加强部门协作,互通监管执法信息,开展联合执法。
(二)因地制宜,扎实开展工作。各市(地)局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在检查过程中要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建立对每个企业的检查过程专项工作台账,做到全程留痕,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工作落实到位。
(三)注意总结,及时上报信息。各市(地)局要及时上报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情况,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完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标准。省局将组成有技术专家参与的调研指导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抽查等形式,对各市(地)局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调研指导。各市(地)局要于6月25日前报送阶段工作情况,10月20日前报送本次排查工作整体情况。
附件:1.2020年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2.2020年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3.2020年危险化学品车载罐体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4.2020年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信息统计表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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