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1988年6月27日通过、2008年7月31日最后修正)
《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9日通过、2010年7月29日最后修正)
三、《湖南省农业投资条例》(2000年7月29日通过、2010年7月29日修正)
四、《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2000年9月28日通过)
五、《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议》(2001年7月30日通过)
六、《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02年1月24日通过、2012年3月31日最后修正)
七、《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议》(2002年9月28日通过)
八、《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通过、2014年11月26日修正)
九、《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2006年9月30日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