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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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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6-15 09:49:47  来源:湖南人大  浏览次数:1909
核心提示: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等。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6-12 生效日期 2020-06-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1988年6月27日通过、2008年7月31日最后修正)
 
  《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9日通过、2010年7月29日最后修正)
 
  三、《湖南省农业投资条例》(2000年7月29日通过、2010年7月29日修正)
 
  四、《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2000年9月28日通过)
 
  五、《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议》(2001年7月30日通过)
 
  六、《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02年1月24日通过、2012年3月31日最后修正)
 
  七、《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议》(2002年9月28日通过)
 
  八、《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通过、2014年11月26日修正)
 
  九、《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2006年9月30日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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