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现代农业和乡村发展局、财政局,韩城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项目实施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19〕10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2020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补助经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0年1月15日
陕西省2020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补助经费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19〕10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施方案。
一、 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7〕35号)以及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印发《陕西省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暂行方案的通知》(陕农业发〔2016〕102号)精神,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3号),按照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项目“大专项+任务清单”,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两个方面支出。通过项目实施,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强制免疫密度达到90%,平均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70%以上;促进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率不断提高,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二、 补助经费分配方案
按照 “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如下:
(一)强制免疫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储存、注射等防控工作,对实施强制免疫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各试点市县要积极推进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先打后补”的补助方式。
1.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根据“畜禽饲养量、免疫计划”对各市疫苗需求进行了测算,并结合2019年疫苗实际用量和招标价格情况,测算分配了2020年强制免疫疫苗经费,本次预拨各市和省农业农村厅(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强制免疫疫苗经费5598万元(详见附表)。按照强制免疫疫苗据实结算的要求,本次下达的经费和陕农业计财〔2018〕11号文件下达的中央疫苗经费一并用于2020年度疫苗经费结算。2020年强制免疫疫苗中标供货企业及费用结算由省农业农村厅(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另行下发。
2.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补助经费。参照农业部和我省2019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布鲁氏杆菌病、小反刍兽疫等畜禽重大动物疫病进行强制性免疫。按照原中央拨付我省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经费1800万元规模进行测算,并对地域大、畜禽存量少、基础设施较差的贫困县和省财政直管县中的山区县进行倾斜(资金从养殖规模化程度较高、地方财政较好的市县调剂)。在每县区基础资金5万元的基础上,根据主要强制免疫畜禽疫病工作量、畜种免疫难度(羊当量)、地域差异等,结合我省畜牧业规模化发展现状进行测算分配。分配西安市等12个市区(县)补助经费1402万元,蓝田等28个省财政直管县398万元(详见附表)。各市区在经费分配使用时,要按因素法进行科学测算,以工作任务为主,可适当向贫困县区、山区县予以倾斜。
3.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和防疫人员防护补助经费。根据《2019年陕西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关于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的要求和各市区动物防疫工作任务,对各市(含所有涉农县、区、市)开展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和动物防疫人员防护进行补助,并对贫困县区适当进行倾斜,主要用于开展免疫效果监测评价所需试剂、药品、耗材以及防疫人员在免疫、监测、动物卫生监督、疫情处理时所需防护用品等。每个市级10万元,杨凌示范区2万元,韩城市3万元;每县(区、市)2万元,其中29个贫困县区每县3万元;省农业农村厅100万元,其中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人员防护经费35万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和人员防护经费50万元。共计423万元。分配方案详见附表。
(二)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中央财政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生猪饲养量和合理的生猪病死率、实际处理率测算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包干下达我省2020年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586万元。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生猪养殖量、各市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专业化情况,综合测算分配中央补助经费,下达各市区(详见附表)。各市区要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5〕55号)中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的政策,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足额配套后,对病死畜禽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
三、有关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相关文件精神,严格经费管理和监督,提高经费效益,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一)规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的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与有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坚持公开透明原则,要通过多种形式推进信息公开,做好政策内容、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受益对象等信息公开公示,认真落实好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项目经费严禁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动物防疫无关的支出。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要按照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强制免疫所需疫苗政府采购,集中招标采购疫苗生产企业供货资格和价格,各市区疫苗管理单位实施疫苗采购结算。
(二)严格项目支出内容和绩效管理。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在经费分配时,要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方式,统筹用于强制免疫补助、无害化处理补助等。要科学合理确定任务清单,加强绩效管理,切实提升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市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2020年12月20日前报送项目实施总结,内容包括政策落实、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方面。
(三)加强指导服务。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免疫计划、监测计划的实施,强化人员培训,创新方式方法,确保免疫密度和抗体质量水平,提高防控效果。要积极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大力推广专业化、社会化无害化处理,提高病死畜禽资源化利用水平。
附件: 1.2020年中央动物防疫资金分配表
2.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