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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确定山西省非洲猪瘟检测委托实验室的通知 (晋农办疫控发〔2020〕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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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6-09 08:58:57  来源: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33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经山西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申报山西省非洲猪瘟检测委托任务的42个实验室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比对工作,现确定42个实验室为我省非洲猪瘟检测委托实验室,其中系统内实验室40家,系统外实验室2家。省农业农村厅将不定期对受委托实验室的实验活动和生物安全进行督导。
发布单位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晋农办疫控发〔2020〕125号
发布日期 2020-06-04 生效日期 2020-06-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3-12-29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检测相关
备注   附件:山西省非洲猪瘟检测受委托实验室名单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我厅于5月15日开展了非洲猪瘟检测能力比对工作,现将参加比对受委托实验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担检测任务委托实验室
 
    经山西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申报山西省非洲猪瘟检测委托任务的42个实验室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比对工作,现确定42个实验室为我省非洲猪瘟检测委托实验室,其中系统内实验室40家,系统外实验室2家(详见附件)。省农业农村厅将不定期对受委托实验室的实验活动和生物安全进行督导。
 
    二、严格开展实验活动
 
    各受委托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规范。样品检测前,要在生物安全柜中对样品进行处理和灭活。每批样品检测结束后,要对检测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液等进行消毒和高压灭菌处理;并对相关仪器、工作台面、环境进行严格消毒。检测任务完成后,并要对所有剩余样品进行高温高压处理,做好样品销毁记录,不得留样。
 
    三、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各受委托实验室要充分认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履行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确保生物安全责任落到实处。强化安全意识,健全管理措施,落实安全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实验室生物安全风险。
 
    四、其他事项
 
    未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集病料,不得擅自发布监测结果或发表相关文章。除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实验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保存病料。未经农业农村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离病毒,不得进行动物感染实验。
 
    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委托山西省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名单,委托有效期限3年,从发文之日算起。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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