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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超常规举措促进生猪产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农办〔2020〕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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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6-09 08:52:33  来源: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263
核心提示: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采取超常规举措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目标的实施意见》(琼厅字〔2020〕22号)精神,为采取超常规措施加快推动生猪恢复生产,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海南省超常规举措促进生猪产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琼农办〔2020〕169号
发布日期 2020-06-08 生效日期 2020-06-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列表: 
琼农办〔2020〕169号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超常规举措促进生猪产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采取超常规举措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目标的实施意见》(琼厅字〔2020〕22号)精神,为采取超常规措施加快推动生猪恢复生产,我厅制定了《海南省超常规举措促进生猪产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6月5日
 
    海南省超常规举措促进生猪产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采取超常规举措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目标的实施意见》(琼厅字﹝2020﹞22号)精神,采取超常规举措,加快推动生猪产能恢复。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进一步简化省外引进能繁母猪和仔猪补贴申请手续
 
    (一)引进省外能繁母猪符合《海南省2020年引进省外能繁母猪和仔猪补贴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条件的,每头补贴提高至1500元。各市县根据自身实际,可适当提高引进省外能繁母猪和仔猪的补贴标准。
 
    (二)申请材料中取消非洲猪瘟检测报告、生猪标识序号等要求,凭引入码头及属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盖章认可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即可,但相关检疫证明上货主名称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三)引进仔猪的申请材料,输出地来源场不需要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但仍需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材料不再需要引进的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畜禽养殖代码及相关信息截图。
 
    (四)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方案》申请表作废,按本方案申请表申请补贴(见附件)。2月25日以来引进省外能繁母猪、仔猪未申请补贴的企业,可按本方案要求申请补贴。
 
    二、鼓励生猪养殖龙头企业带动中小规模养殖场(户)复养增养
 
    (一)总体目标。通过以奖代补方式,鼓励生猪养殖龙头企业发挥社会资源调配能力,引入省外仔猪,提供饲料、技术服务,以“公司+农户”等合作方式,挖掘现有栏舍资源,实现复养增养,解决空栏未养中小规模养殖场(户)“不敢养”和“养不起”问题,同时解决生猪快速恢复生产所需的养殖场所问题,加快推动产能迅速提升,填补生猪出栏目标任务缺口。
 
    (二)奖励对象和标准。鼓励生猪养殖龙头企业,依据引进省外仔猪到合作的中小规模养殖场(户)饲养(本方案指的是年出栏100头以上、5000头以下的养殖场),待育肥出栏时,凭产地检疫数量每头奖励50元给龙头企业。有关奖励资金从2019年度中央转移资金中支出。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额外奖励政策,进一步鼓励加快复养增养。
 
    (三)实施步骤
 
    1.摸清底数。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摸清辖区年出栏100头以上、5000头以下空栏未养的中小规模养殖场(户)数量、养殖能力、复养意愿等相关信息,从中筛选符合复养增养条件的场(户)。为做好复养增养的硬件基础,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还应摸清相关规模养殖场(户)动物防疫条件情况,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协调发证机关做到应发尽发。
 
    2.组织做好有关签约工作。在省农业农村厅的牵头下,龙头企业结合自身实际,自愿选择中小规模养殖场(户)合作。龙头企业、中小规模养殖场(户)与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签订“三方协议”,保障合作过程在市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有序进行。
 
    3.加强属地监管。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属地管理情况,指定分片专人负责监管,同时龙头企业、中小规模养殖场(户)要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防止弄虚作假等骗取奖励资金行为。要建立专门档案加强管理。
 
    4.奖励资金申报。待合作的育肥猪出栏后,龙头企业应依据有关协议,及时提出奖励申请。省农业农村厅审查合格后拨付奖励资金。
 
    三、对完成生猪生产目标任务的市县给予定额奖励
 
    (一)以2020-2021年生猪稳产保供任务目标中各市县、洋浦存出栏数量作为指标进行考核,按照完成情况对有关市县政府、洋浦管委会进行奖励。
 
    (二)奖励标准。存出栏任务全部完成,按出栏数量分档进行奖励:
 
    年出栏目标5万头(含)以内的市县,奖励30万;(洋浦、五指山)
 
    年出栏目标5-10万头(含)以内的市县,奖励50万;(保亭、陵水)
 
    年出栏目标10-20万头的市县,奖励100万;(三亚、东方、临高、白沙、昌江、乐东、琼中)
 
    年出栏目标20-30万头的市县,奖励200万;(文昌、万宁、定安、屯昌)
 
    年出栏目标30万头以上的市县,奖励300万。(海口、儋州、琼海、澄迈)
 
    (三)实施方式。以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年末统计数据为准。
 
    (四)资金测算。预计洋浦、五指山完成,需求资金60万元;三亚、东方、临高、白沙、昌江、乐东、琼中等市县完成,需求资金700万元;文昌、万宁、定安、屯昌等市县完成,需求资金800万元;海口、儋州、琼海、澄迈等市县完成,需求资金1200万元。累计2760万元,资金从省农业农村厅预算中支出。
 
    附件:1.海南省引进能繁母猪补贴申请表
 
    2.海南省引进仔猪补贴申请表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地区: 海南 
 标签: 农业 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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