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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调查和定点市场复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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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4-11 00:00:00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111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支持优势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规范和推动农产品市场建设和发展,经研究,我部决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对拟申报的农业农村部定点市场进行认定,对已核定的原农业部定点市场进行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8-04-11 生效日期 2018-04-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垦、渔业(水利)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支持优势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规范和推动农产品市场建设和发展,经研究,我部决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对拟申报的农业农村部定点市场进行认定,对已核定的原农业部定点市场进行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批发市场情况调查
 
    (一)调查目的
 
    通过全面调查,摸清和掌握全国范围内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势,为分析市场发展状况、研究市场体系提供依据。
 
    (二)调查范围及内容
 
    调查各省(区、市)所辖范围内所有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调查内容包括:市场名称、所在区县、经营类别(粮油类、蔬菜类、水果类、畜禽类、水产类、特色产品类、综合类)、企业性质、市场占地面积、开业时间、投资规模、年交易额等。
 
    二、关于农业农村部定点市场申报认定
 
    (一)认定目的
 
    通过认定,规范定点市场管理,发挥定点市场在搞活流通、服务农业、带动产销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认定依据
 
    依据《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对自愿申报并符合条件的批发市场进行认定。
 
    (三)申报程序
 
    按照《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申报。
 
    (四)审批认定
 
    农业农村部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拟认定为农业农村部定点市场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名单。
 
    三、关于农业农村部定点市场复查
 
    (一)复查目的
 
    通过复查,全面摸清和掌握已核定的原农业部定点市场的基本情况和发展现状,规范定点市场管理。对符合定点市场条件的继续加强联系,做好引导与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定点市场取消定点市场资格,重新公布定点市场名单。
 
    (二)复查依据
 
    依据《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中“农业部定点市场的申报与管理,坚持自愿申报、考核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针对部分定点市场因市政规划地址变迁、经营方向改变、经营不善等影响,市场功能有所退化的情况,对原农业部定点市场进行重新核定复查。
 
    (三)复查范围及内容
 
    1.复查范围
 
    《农业部关于定点市场清查和认定结果的通报》(农市发〔2013〕7号)核定的原农业部定点市场。
 
    2.复查内容
 
    市场占地面积、经营方向、经营状况、交易情况、设施设备情况、信息员配备、市场建设与信息报送、电子商务、质量检测制度、质量检测设施和人员等情况。
 
    (四)评议原则
 
    1.符合以下条件的,核定为农业农村部定点市场。
 
    (1)市场建设符合当地建设规划,并与全国农产品优势产区的生产、加工基地建立良好产销衔接机制,对农业产业发展有带动和促进作用。
 
    (2)市场目前是省级定点市场。
 
    (3)市场交易设施健全、完善,交易功能较强。销地市场交易额东部地区12亿元,中部地区9.5亿元,西部地区6.5亿元;产地市场交易额东部地区3亿元,中部地区2.5亿元,西部地区1.5亿元。近三年,市场交易额年均有一定幅度增长。
 
    (4)市场电子结算设施设备完备、制度科学合理,市场电子结算交易额占当年交易额的50%以上。
 
    (5)市场信息服务系统健全,价格公开透明。市场监控范围无死角,市场的价格和供求信息能通过农业农村部网站、中国农产品市场网等互联网、市场内电子显示屏和其他渠道及时发布。
 
    (6)市场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健全,有专职检测人员,抽检批次数占市场入场农产品批次数的比例达到10%以上。
 
    (7)市场冷藏保鲜设施设备先进、完善,全年利用率70%。
 
    (8)市场辅助设施完善,配有垃圾处理设施设备,道路和交易场地全部硬化,交易环境良好。
 
    (9)市场管理制度健全,运作模式规范,流通效率高,发展前景较好。
 
    2.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原农业部定点市场资格。
 
    (1)不符合当地建设规划,根据规划部分或全部拆迁或三年内即将拆迁闭市的市场。
 
    (2)停业或经营方向发生重大改变,经营范围不再以农产品为主或不再符合定点市场经营范围的市场。
 
    (3)近三年,因检测设施不完备或质量检测工作管理不善,导致进入市场的农产品发生过影响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的市场。
 
    (4)连续6个月不报送农产品价格、交易量等信息的市场。
 
    (5)经营状况不佳,近三年持续亏损的市场。
 
    (6)出现恶性竞争、打架斗殴等不良社会影响的市场。
 
    四、有关要求
 
    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产品批发市场调查、农业农村部定点市场认定和已核定的原农业部定点市场复查工作,组织有关力量提出认定、复查意见,报农业农村部审定。请于2018年7月底前报送以下材料(包括文本和电子版)。
 
    (一)批发市场调查。农产品批发市场调查情况报告,农产品批发市场基本情况表(附件1),请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
 
    (二)农业农村部定点市场认定。农业农村部定点市场推荐函;批发市场申报的有关材料,包括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及市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市场建设用地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市场副总经理以上领导层组成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文本复印件、农产品批发市场自检机构证明(自检机构需要提供检测人员名单)或委托检测合同和近三个月检测记录、其他需要说明的补充材料和农业农村部定点市场申报审批表(附件2)。
 
    (三)原农业部定点市场复查。农业农村部定点市场复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复查工作组织情况、复查结果、复查意见,复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对下一步定点市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报送核定合格的定点市场概况文字材料,字数限制在1000字左右,包括市场发展概况、经营情况、发展趋势,市场联系人、联系方式、市场门脸照片和农业农村部定点市场复查表(附件3)、农业农村部定点市场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4)。
 
    联 系 人:王 珍
 
    联系电话:010—59193102
 
    邮箱地址:scsltc@163.com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邮    编:100125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代章)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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