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逐步恢复现场服务有关事宜的公告 (第262号)

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逐步恢复现场服务有关事宜的公告 (第26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5-28 14:34:48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24
核心提示:当前,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全国各地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扎实推进复工复产,恢复正常经济社会秩序。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为充分满足行政相对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办事需求,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5月25日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有序恢复现场服务。
发布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第262号
发布日期 2020-05-22 生效日期 2020-05-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当前,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全国各地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扎实推进复工复产,恢复正常经济社会秩序。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为充分满足行政相对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办事需求,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5月25日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有序恢复现场服务。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恢复大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殊食品等行政许可受理业务现场办理。继续鼓励行政相对人通过网上或邮寄申报资料的形式办理业务。
 
    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殊食品等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结果证明文件继续以邮寄送达方式为主。
 
    三、确需到现场办理业务或领取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结果证明文件的,需提前通过网上预约受理系统进行预约登记,预约成功后方可进入大厅。
 
    四、大厅现场咨询服务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五、行政相对人进入大厅应做好个人防护,规范佩戴口罩,出示健康码,主动配合现场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信息登记。进入大厅后,请自觉遵守大厅秩序,听从现场工作人员引导,在等候区隔位就坐,有序到窗口办理业务,不喧哗、不聚集,自觉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请尽量减少在大厅逗留时间,即办即走。
 
    不符合北京疫情防控相关政策的人员,请暂不进入大厅办理业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2020年5月22日
 地区: 中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9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