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切实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切实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5-26 09:38:2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623
核心提示: 2020年3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2020年第10号,以下简称《公告》)。为推动《公告》在我区施行,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5-15 生效日期 2020-05-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2020年3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2020年第10号,以下简称《公告》)。为推动《公告》在我区施行,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开展调查摸底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提供者)开展全面调查,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填写《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表》(见附件1),向提供者宣传贯彻《公告》精神,并督促其按时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二、及时办理备案
 
  (一)备案时间。已经营的提供者在2020年6月20日前完成备案,新开办的提供者,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二)备案受理机关。所在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三)备案内容。填报冷藏冷冻库名称、地址、贮存能力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信息;提交冷藏冷冻贮存场所布局图、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所提交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委托他人办理的,还要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电子文件。
 
  (四)备案方法。提供者可以通过网上办理,在许可服务平台进行用户注册,完成注册并登陆后,选择“食品”—“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进入备案页面,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五)备案公示与查询。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备案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备案信息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布,供公众查询。
 
  (六)备案变更与注销。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停止服务的,应当到原备案部门注销备案信息。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或者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原备案部门注销备案信息,并在政府网站公布。
 
  三、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严格监督提供者落实贮存、运输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冷库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桂食药监食流〔2016〕4 号)的规定和《冷库管理规范》(GB /T30134-201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查验运输冷藏车内温度的记录、测定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的中心温度,经验收合格后的食品方可入库,不得接收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食品。管理人员监控并做好检查记录,每月对冻库,每周对冷藏库至少进行一次除霜、除冰工作,以保证库温。机房工作人员要做好相关的操作记录,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对冷藏冷冻库库温,如遇停电或设备设施故障,导致冷藏冷冻库温度发生变化的一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受理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加强冷藏冷冻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现行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一)发现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冷藏、冷冻食品的;
 
  (二)发现无标签的预包装冷冻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冷藏、冷冻食品的;
 
  (三)发现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冷冻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制度的;
 
  (四)发现未按要求贮藏冷藏、冷冻食品的;
 
  (五)发现提供仓储服务的食品冷库经营单位或出租业主,明知承储或承租方从事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五、收集整理上报信息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注意收集整理备案工作的相关信息和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整治情况,于2020年10月30日前以设区市市场监管局为单位将冷藏冷冻库统计表(见附件2)、工作总结等材料上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经营处。联系人及电话:侯桂珍,电话:13768370193,电子邮箱:hougz@gxgseoa.gov。
 
  附件:1.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表
 
  2.冷藏冷冻库统计表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2020年5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42)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25 second(s), 9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