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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青农规〔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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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5-21 02:05:56  来源: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122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优化农业领域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包容审慎监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青岛市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自2020年6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21日。
发布单位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文号 青农规〔2020〕3号
发布日期 2020-05-20 生效日期 2020-06-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3-06-21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农业领域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包容审慎监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青岛市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对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清单所列适用条件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主体,应综合运用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等多种手段,督促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合法合规生产经营。
 
    本通知自2020年6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21日。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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