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青岛市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青农规〔2020〕3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青农规〔2020〕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5-21 14:05:56  来源: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131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优化农业领域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包容审慎监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青岛市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自2020年6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21日。
发布单位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文号 青农规〔2020〕3号
发布日期 2020-05-20 生效日期 2020-06-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3-06-21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农业领域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包容审慎监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青岛市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对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清单所列适用条件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主体,应综合运用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等多种手段,督促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合法合规生产经营。
 
    本通知自2020年6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21日。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20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44) 法规动态 (95)
法规解读 (2955)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2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