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本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原料及标签备案管理工作,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上海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原料及标签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二、生产许可条件审查”“2.主要生产原料管理制度”中明确要求“(7)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标签应按规定进行备案”。
(二)推进实施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行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上海市贯彻<中共中央>的实施方案》均对特殊食品安全提出明确要求,要推进实施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行动,“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产品全批次全项目检验制度,完善原辅料查验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常态化机制”。
(三)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法》规定,“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对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进行备案,能有效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产品品种和包装标签的对应关系。由于婴幼儿配方乳粉食用人群的特殊性,应当具有较高的安全性、科学性和营养性,能够确保促进婴幼儿的生长和发育并且适合作为婴幼儿的营养来源。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接触材料等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安全有重要影响。通过实行备案管理,可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注册的配方、备案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标签、食品接触材料等组织生产,有助于降低原辅料带来的食品安全风险。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是为规范本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原料及标签备案管理工作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共16条。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等。《办法》第一至五条,是总则部分,一是明确了目的依据;二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要求,规定了本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要在其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上市前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及食品接触材料等事项进行备案;三是明确了备案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四是明确了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机构的职责分工。
(二)明确了婴幼儿配方乳粉备案企业和备案材料的相关要求。《办法》第六至八条,一是进一步明确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备案材料的要求,即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以及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等要求;二是明确备案事项提交的7个方面具体材料,其中食品接触材料主要是指产品中直接与婴幼儿配方乳粉接触的听罐、盒、袋、勺子等。
(三)明确了备案程序和备案信息、备案凭证等相关工作。《办法》第九至十一条,一是明确了备案程序,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二是对备案信息内容和备案登记号格式等进行了规定;三是对备案材料变化后进行变更作出规定。
(四)规定了婴幼儿配方乳粉备案事项的监管要求、保密要求、取消备案的情形等。《办法》第十二至十五条,一是规定了产品标签发生变化,其生产企业变更备案使用新标签后,不得继续使用旧标签;二是规定了取消备案的4种情形。
(五)规定了实施日期。第十六条规定了《办法》的实施日期。《办法》为试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