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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吉林市社会福利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等十二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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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7-11-20 00:00:00  来源:法律法规数据库  浏览次数:802
核心提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文件的清理要求,市人民政府对我市现行的行政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废止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的规定、吉林市食品生产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等12部市政府规章。
发布单位
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发布日期 2007-11-20 生效日期 2007-11-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章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的相关法规为: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的规定、吉林市食品生产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2007年11月1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1月2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文件的清理要求,市人民政府对我市现行的行政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废止十二部市政府规章:
 
    《吉林市社会福利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第27号令)
 
    《吉林市医疗生物垃圾暂行管理办法》(第57号令)
 
    《吉林市劳动监察暂行办法》(第78号令)
 
    《吉林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79号令)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的规定》(第81号令)
 
    《吉林市食品生产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第86号令)
 
    《吉林市涉及加重农民负担经济处罚办法》(第89号令)
 
    《吉林市集体、私营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办法》(第96号令)
 
    《吉林市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第99号令)
 
    《吉林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管理办法》(第125号令)
 
    《吉林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136号令)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13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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