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扛稳粮食安全这个重任”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打好净土保卫战,加强粮食安全管理,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粮食安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土壤污染源头管控
各地要持续深入开展涉镉等重点重金属企业排查整治工作,2020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清单内涉镉等重金属企业整治任务,有效防止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用地。要加大对土壤污染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向农用地倾倒、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固体废物、工业废水(尤其是含重金属的废水)、医疗污水等违法行为。要加强农田灌溉用水监测监管,确保灌溉用水达标,严防灌溉用水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要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积极推进农药化肥减量行动,突出抓好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生产废弃物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二、实施农用地土壤分类管理
各地要依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成果,按照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实施分类管理,对符合条件但尚未列入永久基本农田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进行严格保护;对严格管控类耕地,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确保全部达到调整种植结构或退耕还林还草等要求,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安全利用类耕地,2020年年底前要全部采取有效的安全利用措施,有效降低农产品污染风险。各地要建立完善分类管理台账,掌握地块分布、污染防治责任人情况,规范安全利用措施,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方法、程序,及时开展安全利用成效评估,持续改善和优化安全利用措施,全面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耕地安全利用目标任务。
三、加强粮食收储和加工市场监管
对通过粮食库存检查发现的重金属含量超标的库存粮食,粮食和储备部门要全部封存,不得流入口粮市场,同时争取国家政策进行工业化利用。对重点区域生产的粮食,县级政府要及时组织检测;如发现重金属含量超标的,要进行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对重点区域的粮食加工企业,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抽样检测和粮食制品生产溯源管理,发现问题产品一律封存、妥善处置。对粮食收储、运输、加工、销售等过程中的问题,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处理。
四、做好突发情况应急处置工作
各地要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和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置预案,规范处置程序,强化技术支撑,加强处置能力建设。对突发舆情,要加强宣传引导。要第一时间处置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企业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土壤污染。要对受污染耕地开展农产品临田检测,对尚待认定的疑似严格管控类耕地农产品开展重金属污染监测,依据监测结果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建立完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粮食安全工作长效机制,提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建立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市场监管局、粮食和储备局、林业局、中储粮河南分公司等单位参加,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各地要通过建立联席会议等方式,完善长效机制,狠抓工作落实。一要建立协同监测机制。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协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二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沟通,共同研判,合力解决。三要建立土壤污染防治预警机制。要抓紧修订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农用地土壤污染预警工作方案,强化对农用地土壤各类信息的分析研判、风险评估,加强舆情监测,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有效化解风险。
六、拓宽资金保障渠道
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和财政部等6部门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要求,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力度。各地要加大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粮食安全管理资金投入,建立以属地政府为主、省财政适当补助的投入机制,统筹用好中央、省专项资金,创新多元化融资方式,完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向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发放绿色信贷,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七、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严格管控类耕地的风险管控、安全利用类耕地的安全利用措施落实以及产地农产品的监测;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土壤污染源头管控以及涉土壤污染企业的监测、监管;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林业等部门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实施严格管控类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并向国家申请上报严格管控类耕地退耕还林还草需求指标;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超标粮食收购、储存和销售的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粮食加工、流通市场的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将土壤污染防治与粮食安全监管有机统一,制定超标粮食处置办法,完善污染源头管控、耕地安全利用、粮食收购储存、粮食流通市场监管等综合治理机制,严格落实各环节责任。各地政府要对本地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粮食安全负总责,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对失职失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