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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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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4-24 11:31:51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85
核心提示:《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7月6日市政府第14届1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发布日期 2015-09-30 生效日期 2015-09-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章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修改的相关法规为:
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广州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7月6日市政府第14届1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
 
    2015年9月30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
 
    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配合广州市的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解决区划调整后政府规章表述的规范性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从化区、增城区和新黄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权责,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将《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中的有关表述修改如下:
 
    (一)“市、区、县级市”、“市、区(县)”、“市、区或者县级市”、“市或区、县级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和县级市”、“市、区、县”、“市和区、县级市”修改为“市、区”;
 
    (二)“市、县级市”、“市、县”、“该市、县”、“市(县)”、“市或县级市”、“市或者县级市”修改为“市”;
 
    (三)“区、县级市”、“区(县级市)”、“区〔县级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和县级市”、“区、县”、“区县”、“区或县级市”、“县级”修改为“区”;
 
    (四)“区、县级市以上”、“县级以上”修改为“区以上”;
 
    (五)“市(区县)”修改为“市(区)”。
 
    二、将《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开发区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辖区内的所有劳动争议。”
 
    三、删除《广州市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第二条、《广州市优抚对象入学入托和升学优待办法》第三条、《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第二条、《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二条中的“市辖区内”;删除《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第二条、《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第二条中的“市辖区”;删除《广州市优抚对象入学入托和升学优待办法》第十条中的“辖区内”;删除《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的“辖区”。
 
    四、将《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第三条修改为:“本市越秀、海珠、荔湾、天河、黄埔、白云、南沙区范围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适用本规定。”,第十七条修改为:“花都、番禺、从化、增城区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删除《广州市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广州市优抚对象入学入托和升学优待办法》第十七条、《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第二十八条、《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三十三条、《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广州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办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六条第二款、《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第二十六条、《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以及第四十条第二款、《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六、删除《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五条中的“其中,在从化市、增城市辖区内生产、经营和使用烧结空心砖、烧结多孔砖的,可延迟至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十八个月后停止相关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删除《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三条中的“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删除《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删除《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项中的“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级市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级市区域内涉及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以及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规划条件。”、第(四)项中的“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街)、县级市所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第(六)项中的“县级市内属于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以及市重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在提交县级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前,应当先征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县级市内其他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经县级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及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县级市村庄布点规划由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县级市内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删除《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二条中的“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七、将《广州市门楼号牌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明确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第四点和第五点、《关于明确广州国际生物岛管理权限的决定》第八点中的“萝岗”修改为“黄埔”。
 
    八、关于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的修改:
 
    (一)将原标题修改为《广州市扩大区管理权限规定》。
 
    (二)将第十四条中的“萝岗”修改为“黄埔”。
 
    (三)将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花都、番禺、南沙、黄埔、从化、增城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划负责辖区内移动(改建)或临时占用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批。”
 
    (四)将第二十三条中的“从化市”修改为“从化区”。
 
    (五)将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花都、番禺、南沙、黄埔、从化、增城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交通设施的维护。”
 
    九、关于对《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的修改:
 
    (一)删除“附件1市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3保留的备案事项”中的编号为“gz0831001”的“县级市人民政府及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地名的备案”事项。
 
    (二)将“附件3市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3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中的序号为“20”的“公共汽车电车线路运营许可(含变更)”事项的“下放后实施主体”栏目中的“萝岗”修改为“黄埔”,并删除“备注”栏目中的“直接下放到县级市”;将序号为“23”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事项的“备注”栏目中的“萝岗”修改为“黄埔”。
 
    (三)将“附件3市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3下放的非许可审批事项”中的序号为“1”的“外商投资企业鼓励类、允许类1亿美元以下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下放后实施主体”栏目中的“从化市、增城市”修改为“从化区、增城区”。
 
    (四)删除“附件3市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3下放的备案事项”中的序号为“24”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事项的“下放方式”栏目中的“直接下放到县级市”。
 
    十、关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的修改:
 
    (一)将“附件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二、市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一)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中的序号为“10”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事项的“备注”栏目中的内容修改为:“运输目的地是番禺区、花都区、黄埔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广州港。”
 
    (二)将“附件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二、市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一)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中的序号为“19”的“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事项的“备注”栏目中的内容修改为:“下放至黄埔区、南沙区、番禺区、增城区。”
 
    (三)将“附件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二、市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一)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中的序号为“21”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审批”事项的“备注”栏目中的内容修改为:“下放至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黄埔区、从化区、增城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审批。”
 
    (四)将“附件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二、市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一)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中的序号为“22”的“公共汽车电车线路运营许可”事项的“备注”栏目中的内容修改为:“下放至白云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黄埔区、从化区、增城区。”
 
    (五)将“附件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二、市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一)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中的序号为“34”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事项、序号为“35”的“渔业船舶及其船用产品检验证书核发”的“备注”栏目中的“增城市”修改为“增城区。”
 
    (六)将“附件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二、市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三)下放的备案事项”中的序号为“5”的“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备案”事项的“备注”栏目中的内容修改为:“下放至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
 
    (七)将“附件3市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一、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中的编号为“gz1711005”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事项的备注栏目中的“增城市”修改为“增城区”。
 
    (八)将“附件3市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三、保留的备案事项”中的编号为“gz1331002”的“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备案(天河区、白云区、海珠区、越秀区、从化市、荔湾区、花都区)”事项中的“从化市”修改为“从化区”。
 
    《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其他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广州市扩大区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目录
 地区: 广州市 
 标签: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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