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公布施行。
2010年9月29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8月27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
二、青岛市城市房产交易管理办法;
三、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
四、青岛市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规定;
五、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六、青岛市房地产抵押条例;
七、青岛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八、青岛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