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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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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4-23 14:51:31  来源: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1043
核心提示: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公布施行。
发布单位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0-09-29 生效日期 2010-09-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的相关法规:
青岛市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规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公布施行。
 
  2010年9月29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8月27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
 
  二、青岛市城市房产交易管理办法;
 
  三、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
 
  四、青岛市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规定;
 
  五、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六、青岛市房地产抵押条例;
 
  七、青岛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八、青岛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青岛市 
 标签: 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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