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5年2月2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市 长
201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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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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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5-03-17 | 生效日期 | 2015-03-17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规章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附件: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废止的相关法规为:
包头市节约能源管理办法、包头市食品标签管理办法、包头市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包头市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包头市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包头市清真食品管理暂行规定、包头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包头市生猪屠宰和检疫管理办法、包头市流通领域进口商品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包头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办法、包头市反不正当竞争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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