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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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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4-20 08:27:55  来源: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2792
核心提示:为了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行为,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规定,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作出决定。
发布单位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4-17 生效日期 2020-04-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2020年4月17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行为,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非法猎捕、杀害下列野生动物:
 
    (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二)陕西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猎捕、杀害的其他野生动物。
 
    二、全面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三)陕西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三、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等交易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为非法交易、运输、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服务,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五、禁止为交易、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交易、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餐饮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菜谱,招揽、诱导顾客。
 
    六、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负主体责任,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七、林业、公安、秦岭保护、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网信、商务、城市管理、卫生健康、邮政、海关、出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等相关工作。
 
    八、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开展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和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有关名录。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保护野生动物教育和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公益组织、志愿者开展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活动。
 
    九、全体市民应当自觉增强法治意识、生态保护意识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本决定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落实有关补偿政策,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养殖户和从业者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
 
    十一、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违反本决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野生动物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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