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监分局):
根据全省工作安排,自2020年5月起至9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风险排查处置工作。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针对利用网络(含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生产销售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化妆品、假冒化妆品等突出问题,坚持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与构建监管长效机制并重的原则,推进化妆品安全社会共治。突出问题导向,排查清理化妆品网络销售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违法产品,以及网上展示的违法产品信息、生产企业和产品虚假资质信息;落实主体责任意识,推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大宣传力度,推进化妆品安全社会共治,进一步净化线上线下化妆品市场环境,保障公众化妆品消费安全。
二、排查重点
(一)排查清理违法产品
排查清理化妆品网络销售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化妆品、假冒化妆品、无证生产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未经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经国家药监局或者省级药监局公告、通告抽检不合格的化妆品、国家药监局或省级药监局公告、通告暂停销售的化妆品、违法宣称药妆、EGF(表皮生长因子)、干细胞等的化妆品等。
(二)排查清理违法产品信息
排查清理化妆品网络销售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上展示的化妆品违法宣称功效信息。严格区别消毒产品、保健品等非化妆品产品的网络销售分区,排查清理以非化妆品产品冒充化妆品销售的信息。对在网络销售过程中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商标等代替产品名称进行宣传的化妆品信息,予以集中清理。
(三)排查清理企业及产品虚假资质信息
排查化妆品网络销售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上展示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信息和产品资质信息。及时核对国家药监局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对已吊销、注销、超过有效期、冒用其他企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以及已撤销、注册、超过有效期、冒用其他产品的化妆品产品注册、备案信息,予以集中清理。
三、工作部署
(一)企业自查阶段(5月-6月)
各市(区)市场局(药监分局)要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化妆品网络销售者按照风险排查工作重点和要求全面开展自查,督促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并执行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实名登记、发现违法制止和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制度。督促化妆品网络销售者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同时加强法律法规培训,引导其守法规范经营。
(二)监督检查阶段(7月-8月)
各市(区)市场局(药监分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查看是否建立并执行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实名登记、发现违法制止和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制度。并将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妆品网络销售者的企业列入重点检查对象,查看是否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强化日常监管。
(三)总结阶段(9月)
各市(区)市场局(药监分局)于20120年9月15日前将本次风险排查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等进行梳理汇总形成工作总结,并填写专项行动风险排查处置工作表(附件1)报送至省局。省局将汇总全省专项风险排查工作进展情况及工作总结并上报国家局。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确保质量。要高度重视本次风险排查工作,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摸清监管底数,督促企业落实经营主体责任,确保风险排查工作实效。
(二)突出重点,严格检查。要以问题为导向开展监督检查,做好工作记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予以查处。要将未按照要求开展风险排查工作的化妆品网络销售者和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力度,必要时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三)积极引导,规范行为。要在严格监管的同时,积极引导化妆品经营者开展自查和整改,督促化妆品网络经营者和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经营管理制度,强化经营主体责任意识,严格落实经营主体责任。
(四)加大宣传,确保实效。要督促我省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同步上线化妆品消费提示语“国家药监局提示您:请正确认识化妆品功效,化妆品不能替代药品,不能治疗皮肤病等疾病”,提醒广大消费者防范化妆品消费风险,引导公众理性消费,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请各市(区)市场局(药监分局)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对风险排查工作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于2020年4月25日前将工作联络表(附件2)电子版报省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
联系人及电话:王晓波 62288016
王利君 62288029
电子邮箱:106167798@qq.com
附件:
1.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风险排查处置工作表
1.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风险排查处置工作表
2.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风险排查工作联络表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4月1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