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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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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4-17 15:04:21  来源: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1908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在继续毫不松懈地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紧紧围绕做好“六稳”工作,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确保全区经济平稳运行,坚决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发布单位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4-17 生效日期 2020-04-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在继续毫不松懈地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紧紧围绕做好“六稳”工作,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确保全区经济平稳运行,坚决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企业复工复产
 
  (一)加强复工复产指导。根据中央要求,分类指导、有序推动驻藏央企、国企、民企等各类企业复工复产,重点保障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市运行、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以及其他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业、重点工程项目加快复工复产。各级政府要指派专人指导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前提下复工复产。
 
  (二)落实复工复产条件。各地市履行好属地责任,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好行业指导管理责任,各企业履行好主体责任,细化复工复产保障方案,打通人流物流堵点,搭建应急物资生产供应与需求采购对接平台,全力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以及口罩、防护服、消杀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购置问题。支持企业做好职工健康保障,努力避免重复隔离。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项工作,加强企业复工复产法律保障。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企业复工复产平安顺利。
 
  (三)开展重点企业帮扶。拟定并动态调整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和财政贴息支持。完善规上企业帮扶机制,对重点企业开展全方位帮扶,实行“一企一策”,督促企业开足马力、扩大生产。对有条件、有意愿扩产、转产防疫物资和新建医用防护物资生产线的企业,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快速审批,助推项目建设尽快落地见效。由国开行西藏分行、农发行西藏分行、西藏银行共同牵头组建银团,设立重点企业复工复产专项流动资金贷款。
 
  二、强化企业用工保障
 
  (四)全力促进群众增收。继续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精准掌握各企业用工需求,加强与企业用工对接服务,系统梳理掌握本地市劳动力人数、技能结构、务工时间段等,充分发挥市县乡村四级农牧民劳务输出组织和务工联队作用,推动扩大农牧民群众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就业增收。政府投资项目要创造条件,充分吸纳本地农牧民工,普通用工鼓励支持由本地农牧民承担,有针对性地加大技工培训力度。政府投资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各地市要靠前服务,创造条件让有资质的农牧民施工企业(队)积极参加项目招投标,力争吸纳本地农牧民工达到用工总数的80%以上,解决疫情期间企业用工需求,全力促进群众增收。
 
  (五)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以内,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鼓励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的企业,按6个月的我区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予以补贴。对因疫情被隔离、留观等导致不能正常参与工作的,企业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六)加大吸纳就业奖补。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本地农牧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符合条件为疫情防控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的生产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物流企业发放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奖补标准参照我区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返还标准,即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七)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正确处理好高校毕业生政府就业和市场就业的关系,提前做深做细高校毕业生就业谋划和组织工作,合理引导预期,促进转变观念,充分挖掘高匹配度的就业岗位,加大网上岗位发布、应聘、面试、用工备案工作力度。特别是通过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城乡建设、农牧业、文化旅游等领域建设企业,为高职高专毕业生积极开发就业岗位。
 
  三、加强财税金融支持
 
  (八)加大财政支持。坚持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为,把已经出台的财政贴息等政策措施尽快落实到企业。对于自治区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由自治区财政按西藏优惠贷款利率的35%进行贴息。对疫情防控中发挥作用突出的区内企业,其2020年新增的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自治区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区内银行疫情期间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从事交通运输、旅游、餐饮、住宿等行业的主体发放的生产经营资金贷款,自治区财政对贷款100万元以内的部分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继续予以贴息支持。
 
  (九)落实减税政策。坚决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加大对企业复工复产的支持力度,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对疫情期间暂停营业的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和未能充分复工的工业企业,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在我区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大型企业因受疫情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十)落实金融政策。金融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在确保疫情防控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掲、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鼓励并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人的支持力度,在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的情况下,增加贷款额度。适时设置小额贷款中心和首贷中心,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
 
  (十ー)优化保险服务。开通疫情期间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对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提供理赔资料的,实行“先行结案、后补资料”,做到应赔尽赔快赔。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一线人员捐赠保险,将意外险、疾病险等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冠肺炎等。
 
  (十二)优化担保服务。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收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对担保费率的差额部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减费奖补。
 
  四、减轻企业经营负担
 
  (十三)适当调整社保政策。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十四)减免企业商户租金。坚持精准施策,对承租我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在自治区宣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前一天仍然生产经营的、确因疫情影响造成损失的,疫情期间,免收1个月房租,之后每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或延期收取房租,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积极参与运营的、确因疫情影响造成损失的出租车,免收2月份承包费,3月份至疫情结束承包费减半。
 
  (十五)延缓缴纳水电气费用。对在自治区宣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前一天仍然生产经营的、确因受疫情影响而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延期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免除因延缓缴费而产生的滞纳金和违约金。严格落实防控期间对居民和重要电力、燃气、自来水用户采取欠费不停供的应急保障措施。减免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期间的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和特种设备检测费。
 
  (十六)解决账款拖欠问题。对已与我区所属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加大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力度,督促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五、着力扩大有效投资
 
  (十七)狠抓重大项目建设。围绕全年固定资产投资任务目标,夯实项目支撑。对党中央、国务院关心支持的“三大民生项目”、拉萨至日喀则机场高等级公路、那曲至拉萨高等级公路、拉林铁路、自治区博物馆改扩建工程、自治区美术馆、文化广电艺术中心、拉萨贡嘎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3+1”机场、阿里与藏中电网联网工程、格拉输油管道等重点项目,倒排工期、压实责任、加强调度,确保如期建成。各地市也要列出重大项目名录挂图推进。
 
  (十八)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推动综合交通、重大水利、能源、重点产业、重要民生等领域重大工程项目尽快复工建设,确保在建项目不塌进度、新开工项目如期开工。将重大工程项目的施工物资供应、交通运输协调纳入保供范围,创造条件加快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着眼应急体系、应急能力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边境地区建设,抓紧谋划一批重大工程项目,利用网上招商、代理招商等新模式引进一批合作项目,充实各级重点项目库。认真落实工程领域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十九)强化各类要素保障。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和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完善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协调机制。监测电力运行态势,提前订购储备项目建设所需建材,保障疫情防控期间煤、电、油、气等关系国计民生的生产要素充足供应。加强土地、资金、能耗等方面的保障,确保重大项目顺利开工建设。
 
  六、全力推动产业发展
 
  (二十)抓好春季农牧业生产。大力推进青稞增产、牦牛出栏相关工作。做好春耕备播生产安排,加强越冬作物田间管理组织好农牧业生产资料生产供应。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稳定设施菜生产,保障蔬菜市场供应稳定。继续抓好糌粑、酥油、肉、蛋、奶等稳产保供。持续加强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组织科技人员赴一线服务生产经营。
 
  (二十ー)加快培育新兴产业。落实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启动智慧城市建设试点,鼓励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共享、互动互用,加快发展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远程医疗会诊服务等新业态、支持拓展5G、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产业应用场景。加快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冷链物流、智慧物流发展,进一步释放网购消费潜力。
 
  (二十二)有效对冲疫情冲击。制定支持受疫情冲击的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恢复运营、平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生活服务企业实现线上交易和线下服务相结合,推进电子商务企业与社区商业网店融合。支持旅游企业研究开发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适度延长执行“冬游西藏”相关补贴政策。研究制定疫情结束后应对服务需求反弹的预案。
 
  七、改进优化服务保障
 
  (二十三)开辟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本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内,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简化采购方式和程序。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信用良好的区内企业。积极开展消费扶贫专项行动,政府采购优先向扶贫产品倾斜,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利用自有平台渠道,积极推动扶贫产品进市场、进商超、进学校、进社区、进食堂等,通过“以购代捐”“以买代帮” 等方式拓宽扶贫产品销售渠道。
 
  (二十四)打通运输绿色通道。对确认属于运输疫情救治应急物资、医患人员及定点医院转运人员等车辆,做到不停车、不检查并优先通行。对运输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医药物资等车辆,开通绿色通道,简化检验检疫流程,确保车辆顺利通行,各地不得擅自截留、处置车辆运载物资。
 
  (二十五)做好保供稳市工作。加大生活必需品生产、供应协调服务保障力度,统筹大型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重点流通企业,强化政府储备和货源组织。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保持疫情期间基本民生服务不断档,强化对困难群众的兜底保障,有条件的地市可以适当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国家出台有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本政策措施中国家或相关职能部门有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未明确时限要求的,自本政策措施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本政策措施发布后,各地市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细化具体措施,确保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27日
 地区: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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