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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等七部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积极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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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4-13 14:10:25  来源: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23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部署,积极帮扶支持个体工商户有序复工复产、开门营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委《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省市场监管局等七部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力度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通知》(鄂市监注〔2020〕4号)精神,结合武汉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4-13 生效日期 2020-04-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部署,积极帮扶支持个体工商户有序复工复产、开门营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委《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省市场监管局等七部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力度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通知》(鄂市监注〔2020〕4号)精神,结合武汉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类有序推动复工复产。各区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积极推动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对于肉、蛋、奶、水产品、果品、蔬菜等涉及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有序复工复产;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餐饮业的个体工商户,允许通过自提、外卖或网络平台配送等方式开展经营;对于场所相对密闭、人员相对聚集的限制清单(棋牌室、游艺厅、网吧、舞厅、酒吧、KTV、足浴店、美容店、线下培训等)内的个体工商户暂不复工复产,具体复工安排,依据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适时调整。
 
  符合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强化登记许可支持。提供个体工商户登记“全程网办”审批,全面推行“网上办”“掌上办”“邮递办”“预约办”,对涉及疫情防护的审批服务事项开辟绿色服务通道;推进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改革,对经营低风险食品的个体工商户由行政许可改为告知承诺制。疫情防控期间,各类证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及时办理的,顺延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三、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场所、延长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四、保障用工和物流需求。各区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保证符合复工复产防疫安全标准规定的人员及时上岗;要打通物流通道,畅通运输链条,尽快恢复“全产业链”物资运输,最大限度保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原料进得来、产品出得去。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积极采取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免收罚息等救助措施。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鼓励金融机构定向创新产品,降低融资成本。参照《武汉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而产生暂时流动性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给予纾困专项资金帮扶。组织金融机构开辟绿色通道,确保资金规模,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
 
  六、减免和缓缴社保缴费。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免征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疫情结束后按《武汉市人社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医疗保障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社会保险阶段性免征等经办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9号)规定完成补办手续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七、实行税费减免。贯彻落实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武汉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参照我市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中小微企业的相关政策规定,对我市个体工商户停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污水处理费、计量器具检定费。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
 
  八、减免房屋和农贸市场经营户摊位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各区政府对农贸市场经营户摊位租金实施补贴。以经营户与市场开办者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的租金为标准,折算日租金成本,按照市场开办者登记的每日出摊营业情况,按日计算租金补贴金额,按月向市场开办者拨付租金补贴。疫情期间,市场开办者不得向经营户收取摊位租金。
 
  九、支持新零售新业态发展。加快发展电商、城市配送等业务,个体工商户在证照确定的范围内网上销售蔬菜、水果相关商品,自建的网络销售线下配送站点无需办理相关证照即可根据订单进行称量分装和配送;鼓励生鲜产品冷库与网销产品仓储网点建设,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作用,为个体工商户特别是生鲜类经营者提供供需对接服务;鼓励互联网平台对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线上经营。
 
  十、保障个体工商户水电气供应。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2020年上半年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水、用气价格参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对部分企业用水用气实行优惠价格政策的通知》(武发改价格〔2020〕55号)规定的优惠价格和时限执行。
 
  十一、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守法经营。延长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至2020年12月31日,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9月30日前暂不列入异常名录。坚持包容性执法,对个体经营者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以行政指导和服务为重点,通过法规宣传、行政提示、行政建议、行政约谈等方式,积极引导和督促个体工商户诚信守法经营。
 
  十二、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开展行业调研,收集疫情对行业的冲击和影响,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并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开展维权保障、政策宣传、培训学习、经贸交流、困难帮扶、公益活动等举措,帮扶化解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难题。
 
  十三、畅通诉求意见受理渠道。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和武汉城市留言板问题反映平台,受理个体工商户在复工复产中的原材料和设备等物资交通运输、人员返程、疫情防控物资供应等方面诉求,及时将诉求按职责分工推送相关部门办理。
 地区: 武汉市 
 标签: 指导意见 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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