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部门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指导帮助企业分类分批有序复产复工十项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部门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指导帮助企业分类分批有序复产复工十项措施》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4-08 10:51:22  来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1431
核心提示: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有序组织企业复产复工等有关要求,结合生态环境部门工作职责和疫情防控需要,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生态环境部门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指导帮助企业分类分批有序复产复工十项措施》(以下简称《十项措施》)。现将《十项措施》印发各单位,请在落实好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2-10 生效日期 2020-02-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万盛经开区环境保护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两江新区分局: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有序组织企业复产复工等有关要求,结合生态环境部门工作职责和疫情防控需要,研究制定了《重庆市生态环境部门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指导帮助企业分类分批有序复产复工十项措施》(以下简称《十项措施》)。现将《十项措施》印发你们,请在落实好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2月8日
 
    重庆市生态环境部门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指导帮助企业分类分批有序复产复工十项措施
 
    一、即刻审批疫情防控相关项目。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医用物资生产、医疗废物处置等项目,实施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在建设单位承诺守法的基础上,即申请即受理、即受理即审批,环评文件批准书“立等可取”。
 
    二、加速审批重大民生项目。能源供应和生活必需品生产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通过“渝快办”网上办事大厅或移动端APP进行网上申报,对确需技术评审的采取专家函审和网络视频会审等方式进行,做到简化办理、快捷办理。
 
    三、豁免审批医用射线影像设备。医疗机构(含临时集中收治医院)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在保障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四、简化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新建医疗废物处置主体设施及其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全面建成,经辖区生态环境局审核达到运营条件的,可开展应急处置,疫情结束后,再予以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经技术审查存在问题需要整改,但环境风险较小的,采取远程视频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发证。
 
    五、到期顺延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疫情期间,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到期但尚未开展现场核查的,到期后自动延续经营许可。
 
    六、做好复产复工前环保检查和环境风险防范。在企业提交复产复工报备表的同时,指导企业开展环保设施自查,帮助企业保障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指导化工企业、渉重金属企业、危险化学品、油气田、油库及输油管线等重点行业企业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帮助重点行业企业及时整治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七、做好医疗废物规范处置。指导已复产复工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加强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运送、贮存等环节的规范运行,帮助实现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
 
    八、做好医疗废水消毒杀菌。指导接诊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患者的医疗机构(特别是集中救治定点医院)加强医疗废水处理设施的规范运行,帮助落实消毒杀菌措施。
 
    九、做好生活污水稳定处理。指导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加强疫情期消毒余氯浓度高、复工期水量激增等情况的防冲击、保达标应急准备,帮助保障生活污水稳定达标排放。
 
    十、指导危险废物处置企业逐步恢复生产。疫情期间,璧山、长寿、永川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填埋处置设施和江津、合川、忠县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可结合我市危险废物处置需求,逐步恢复生产。市内危险废物原则上应就近利用处置,减少远距离跨省转移风险。
 
 地区: 重庆 
 标签: 工作职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1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062)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39) 其他法规 (344)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9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