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种类 |
适用条件 |
相应法律规定 |
1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形式或内容不完全符合规定,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2 |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按规定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如实记录(故意对记录造假的除外),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3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但未如实记录(故意对记录造假的除外),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4 |
生产经营单位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但未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除外),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5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6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7 |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8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9 |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0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委员会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委员会的;……” |
11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
12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2020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 |
13 |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2019年6月修改)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
14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2019年6月修改)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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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2019年6月修改)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
16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2019年6月修改)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
17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2019年6月修改)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
18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生产经营单位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
19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2018年1月修改)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 |
20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2018年1月修改)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 |
21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2018年1月修改)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
各区(市)应急管理局,西海岸新区应急管理局,保税港区安全监管局,市局各处室、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了《青岛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其他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清单》共列出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21项,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不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轻微违法主体,应综合运用责令整改、批评教育、提醒告诫等多种手段,同时提供跟踪指导、专家上门、技术帮助、法律咨询等多种服务方式,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三、对未列入《清单》,但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其他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四、坚持柔性执法和严格监管并重。严格对轻微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违法情节严重、再次发现同一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依规严格执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本通知自2020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7日。
附件:青岛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4月7日
附件 青岛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备注:《清单》中所称“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清单》中所称“首次被发现”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执法人员发现。
《清单》中所称“及时纠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按时限要求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且经执法人员复查验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清单》中所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没有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