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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使用商品和服务标价签的通知 (甘市监函 〔202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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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4-02 09:42:50  来源: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529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和服务标价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使用商品和服务标价签问题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甘市监函 〔2020〕42号
发布日期 2020-03-31 生效日期 2020-03-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工商、质检、食药局,东风场区工商局: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和服务标价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使用商品和服务标价签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二、商品标价签分普通商品标价签和降价商品标价签两种。普通商品标价签以蓝色为主,成品规格分别为:13cm×10cm;9.5cm×7.5cm;7cm×5.5cm;5.5cm×4cm。降价商品标价签以黄色为主,成品规格为:13cm×9cm;11cm×7.5cm。(样签附后)
 
  三、标价签应当包含的标价内容包括:商品的品名、等级、计价单位、价格、产地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实行会员价和非会员价或者对不同交易条件的交易相对人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同时标明对应售价。标价签下方须印制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监制”和“举报电话12315”字样。
 
  四、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是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职能,标价签由经营者按照规定内容和格式自行印制。坚决禁止市场监管部门强制要求企业在指定单位购买和印制标价签。
 
  五、为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全省连锁企业可根据企业意愿,由省局统一监制标价签,在全省各连锁店使用。各地监制的标价签只限于在本辖区内使用,不得跨地区使用。经营者使用特殊专用商品标价签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监制。
 
  在实施过程中,如法律法规另有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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