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实施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以下简称《条例》)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104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通知》(新政办函〔2020〕12号)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继续实施的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废止的涉及营商环境的12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涉及营商环境的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废止的涉及营商环境的10件其他政策文件予以公布。
附件:1.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废止的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需要修改的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废止的涉及营商环境的其他政策文件目录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