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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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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3-24 15:09:38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16
核心提示:为推动全省商贸流通创新发展,持续优化消费环境,激发释放消费潜力,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高品质生活需求,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现提出《青海省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3-24 生效日期 2020-03-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12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实施方案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积极释放居民消费需求,培育壮大新型消费和升级消费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和《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培育建设国际消费城市的指导意见》(商运发〔2019〕309号)精神,推动全省商贸流通创新发展,持续优化消费环境,激发释放消费潜力,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高品质生活需求,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发展现代流通,促进产业升级
 
    (一)大力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推进数字商务发展,鼓励运用大数据、云计算、5G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新型流通业态发展。促进企业个性化设计和柔性化生产,培育定制消费、智能消费、信息消费、时尚消费等新消费模式。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共享体系,加快消费领域大数据应用。(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省扶贫局、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打造高品质商业步行街。各市州将步行街建设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在各县(市、区、行委)打造1—2条集商、旅、文、体深度融合、各具特色、业态错位的步行街。西宁市力争将1—2条步行街纳入国家级改造提升试点范围。加大步行街基础设施、交通配套、信息平台和诚信体系建设,提升品质化、数字化管理水平。在符合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商业街区开展户外营销。引导在步行街设立“老字号”产品销售区、青海扶贫产品超市、再生资源分类回收示范点等,鼓励国内外名品名店、各类生态和文化主题酒店以及文创、健身、娱乐、休闲等产业入驻。鼓励知名品牌在我省开设首店、首发新品。(各市州政府,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省扶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传统商贸企业转型升级。改造一批老旧商业载体,推动经营困难的传统百货店、大卖场等向商业综合体、消费体验中心、健身休闲娱乐中心等载体转型。开发利用闲置场地,发展楼顶经济、走廊经济、地下通道经济。优化城市物流仓储配套用地布局。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传统商贸企业运用新理念、新技术、新设计,探索向场景化、体验式、互动性、综合型经营转型。(各市州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社区消费服务水平。结合城镇规划、老旧小区改造,统筹配置教育、文化、医疗、养老、家政、体育等基本保障资源,加强社区综合性生活服务中心建设,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财政支持,并按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推动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智能化发展,将品牌连锁便利店纳入城市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配套体系,推动便利店等配套商业设施与住宅建设同步规划和建设。强化连锁企业总部管理责任,简化店铺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从事书报刊发行业务,实行“总部审批,单店备案”;放宽品牌连锁便利店经营简餐、鲜食、熟食、鲜果切等审批要求,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探索试行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和负面清单制度。支持各地探索对符合条件的品牌连锁企业试行“一照多址”登记。简化烟草、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审批手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烟草专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发展平台经济新业态。改造提升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等各类批发交易市场,拓展辐射范围,扩大交易量,规范交易行为。积极引进京东、阿里等知名电商平台入驻青海,打造网上青海产品交易平台。鼓励各市州分领域、分行业开展平台经济和数字商务体系建设,提升大数据分析运用能力。鼓励商品交易市场顺应平台经济发展的新趋势,提升流通创新能力,培育和建设一批牦牛、青稞等特色产业交易平台。积极融入国家自贸区战略,加快建设运营西宁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落实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制造企业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业务的政策。加强曹家堡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管理,在区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助推区域经济发展。发挥中国(海东)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作用,加强进口商品直销平台建设,丰富进口商品种类。(各市州政府,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西宁海关、省粮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品牌建设。积极引进国内外大型品牌商贸企业入驻,进一步向西宁以外市州拓展业务,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支持“青货出青”,利用各类展会平台拓展优质特色产品销售渠道。扩大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实施范围,推动牦牛、藏羊、枸杞、青稞、唐卡、青绣等特色产品品牌建设,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本土品牌。保护和发展“青海老字号”,挖掘申报“中华老字号”。(各市州政府,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西宁海关、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数据的采集力度,实现产品生产信息和质量追溯信息互联互通,方便消费者查询。开展新业态、新消费以及服务消费质量监测专项行动,加快构建“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异地查处”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机制。推行企业无理由退货制度,开展无理由退货试点。认真贯彻落实汽车、平板电视等消费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西宁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培育消费热点,释放消费潜力
 
    (九)活跃夜间经济和假日消费。支持西宁、海东、格尔木等重点消费城市和各市州在主要商圈、步行街、城市地标等区域开设夜间经营专区、24小时便利店、“深夜食堂”等特色经营区,培育文艺演出、深夜影院、音乐俱乐部、驻场秀等夜间文化娱乐消费项目和业态。研究制定安全保障、亮化美化、环卫设施、公共交通等方面的配套措施。结合各地区文化、旅游、健身休闲、特色物产等资源条件活跃假日经济,利用开放性公共空间建设节假日步行街、周末大集、休闲文体专区等常态化消费场所,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抓住节假日、民族节庆、体育赛事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费促进活动。(各市州政府,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扩大汽车消费。促进汽车品牌多样化销售。支持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开展“汽车下乡”“专业车展”“流动车展”等促销活动。培育汽车特色消费市场,统筹规划省内旅居车营地,以青海湖房车营地为样板,推广“住行一体化”消费模式。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对安全年检有效、符合转入地用车排放标准的二手车,提供便利交易的行政服务和市场环境;鼓励二手车经销企业品牌化、连锁化经营,健全二手车县域营销网络。有条件的地方对购置新能源汽车要给予积极支持,完善充换电、停车等基础设施建设,扩充充电设施配备,以“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模式为支撑,推广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化监管系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青海湖景区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放宽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市州级人民政府。加强石油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具备条件的乡镇以下地区建设加油站、加气站等可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为农村家庭用车和农用车等汽车消费提供便利,扩大成品油市场销售。(各市州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西宁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鼓励扩大绿色消费。支持回收企业与销售企业合作,通过积分兑换、打折返利等方式,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鼓励企业创新回收模式,提升回收体系组织化和规范化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汽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等生产企业,通过自建、联合或委托等方式开展回收拆解业务。(各市州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增加优质商品和服务供给。拓展商品种类,满足百姓品质消费需求。放宽旅游、家政、养老、教育培训、休闲健身等服务消费市场准入,推动服务供给提质扩容。出台省级绿色商场评价细则,鼓励各市州创建省级绿色商场。(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培育壮大新型消费、升级消费。加大公共卫生服务、应急物资保障、健康养护服务、科研技术创新等领域投入,加快5G网络、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在用地、用能、资金等政策配套方面给与支持。加快引领在线医疗、在线教育、直播健身等新型消费和“网定家取”“后厨配送”“生鲜上门”等升级消费规范化、常态化发展。(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体育局、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设农村市场,畅通流通渠道
 
    (十五)加快农村牧区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持续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加快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与干线物流网络的融合,提高乡镇运输服务站覆盖率。依托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健全以县域物流配送中心、乡(镇)配送节点、村级公共服务点为支撑的农村配送网络。强化资源整合,支持县级电商服务中心依托乡镇邮政营业点、供销社农资站、快递网点等网络资源,打通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供销联社、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加快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加快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加大农产品分拣、加工、包装、预冷等一体化集配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支持重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依托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建设全省农产品一级物流节点,以各市州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为基础建设二级、三级物流节点,逐步形成完善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促进跨界融合发展。推动农产品流通企业发展订单农业、产销一体农业、“公司+合作社+农户”和“超市+品牌农产品基地”等,促进产销深度融合。通过对接会、展销会、田间对接、网红带货、品牌农产品进超市、设置商圈专区等多种形式,不断拓宽贫困地区农产品的营销渠道。利用线上线下积极扩大牦牛、藏羊、青稞、冷水鱼、枸杞、唐卡、青绣等特色产品销售,打响“生态青海、绿色农牧”区域品牌和特色民族文化产品品牌。支持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和“三品一标”认证工作,推进农产品高质量发展。推动具备条件的乡镇将商贸物流与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与产品加工有机结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政策保障
 
    (十八)强化体制机制保障。加强顶层设计,提高政策供给水平,将商贸流通规划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统一布局、整体推进。建立部门协调机制,统筹促进全省消费工作,建立信息交流、跟踪评价等工作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降低企业成本费用。持续推进电力直接交易,扩大交易电量规模,有效降低流通企业用电成本。按规定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流通企业研发创新。加大对国内不能生产、行业企业急需的高性能物流设备进口的支持力度。各地不得干预连锁企业依法申请和享受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强化监管,确保进出口商品安全;优化服务,为进出口商品提供检验检疫便利化措施,压缩通关时长,降低企业成本费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西宁海关、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政策资金扶持。加强对创新发展流通、促进扩大消费的政策支持,统筹用好现有专项资金,设立促进商业消费专项资金。各地可因地制宜,加强对创新发展流通、促进扩大消费的财政支持。(各市州政府,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加大对绿色智能产品消费和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力度。促进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切实帮助缓解流通企业融资难问题。鼓励和支持流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通过发行债券、股权交易、股份转让等方式融资。加大对重点流通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培育辅导力度,扩大资本市场融资规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逐项落实工作责任。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行业领域政策落实的监督指导,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方案、细化措施,确保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地区: 青海 
 标签: 品质 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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