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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企业监管促进直销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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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3-17 14:14:29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493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维护直销市场秩序,促进直销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巩固多部门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成果,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企业监管促进直销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直销企业监管,促进直销行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2-14 生效日期 2020-03-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5-02-28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委网信办、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广电局、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省通信管理局,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公安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企业监管促进直销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公安厅
 
    2020年2月14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直销企业监管促进直销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维护直销市场秩序,促进直销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巩固多部门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成果,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直销企业监管,促进直销行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要求,着力构建直销企业监管长效机制,强化对直销行业的全链条、信息化监督管理,规范直销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体系,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严监管。严格依法行政,严格规范管理,采取多项措施,从根本上清理整顿直销市场乱象,净化直销市场环境,切实防范行业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坚持综合施策。坚持问题导向,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
 
    坚持企业主体。充分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自治和行业自律,实现由政府监管转向社会共治。
 
    坚持创新发展。对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审慎包容监管,对标国际监管规则,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模式创新,提升企业发展动力和竞争实力。
 
    二、严格监管直销企业产品质量
 
    (三)加强生产环节监督检查。通过加强日常监管、飞行检查、监督抽查、信息公开等方式,重点检查直销企业生产资质、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品注册备案、标签标识、功效宣称等情况,督促企业落实原料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生产记录、产品出厂检验、不合格产品处置、人员培训管理等制度,全面压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省市场监管局、药监局牵头负责)
 
    (四)加强重点产品质量抽检。加大直销企业在产在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及时发现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对不合格批次产品实施市场清查并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两超一非”违法行为,杜绝“三无”产品、无3C认证证书产品。对近三年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督促企业提升产品质量保障能力水平。(省市场监管局、药监局牵头负责)
 
    (五)加强不合格产品的跟踪处理。及时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产品依法开展跟踪处理,上查源头,下追去向;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迅速组织核查。严惩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直销企业相关许可证照,直至其退出直销市场。(省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药监局牵头负责)公安机关要及时核处行政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立案查处。(省公安厅负责)
 
    三、严格监管直销企业经营行为
 
    (六)加强对直销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直销企业是否在许可区域内开展直销经营活动,是否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作为发展直销员的条件,直销产品是否超出产品核准范围。加强对直销员计酬行为的监管,督促直销企业落实信息报备披露、直销产品退换货、直销员培训和对直销员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等方面制度。发现直销经营违法行为,要依法纠正和查处;直销企业从事传销行为的,要严格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协同相关职能部门打击查处。(省市场监管局、商务厅、公安厅牵头负责)
 
    (七)加强对直销企业培训会议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对直销企业举办的各类培训会议等群体聚集性活动加强监管,确保培训会议活动合法、安全。对直销企业举办的含产品推介、营销模式、计酬制度、加入方式等内容的培训会议活动,要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虚假夸大宣传产品功效、宣传直销员报酬、虚构事实等内容,是否存在借会议形式开展现场销售等行为。要按照《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指导、规范直销培训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省市场监管局、商务厅、公安厅负责)
 
    (八)加强对广告宣传活动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直销企业宣传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直销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依法查处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在从事直销活动中存在的欺骗、误导等虚假宣传和推销行为。加强对直销企业广告活动的监管,严格按照《广告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直销企业及其经销商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督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履行广告发布审核法定职责,依法严厉查处其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对发布广告媒体的监管,压实各大媒体特别是新兴互联网媒体的平台责任,积极配合广告主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省委网信办牵头负责)根据广告主管、网信等部门出具的书面认定意见,配合依法查处关停经认定为违法违规的互联网网站。(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加强广播电视医疗养生类节目的备案工作,督促各级广播电视台切实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责任和播前三审制度。(省广电局、卫生健康委负责)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虚假广告进行严厉打击,增强执法威慑力。(省公安厅负责)
 
    (九)加强对直销员招募和经销商合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直销员招募条件和经销商合作条件,重点关注直销员身份和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是否要求经销商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关经营许可证、是否与经销商签订合同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约束,要求经销商不得招募和发展直销员,不得从事直销和传销活动。发现直销企业纵容或默许经销商从事直销和传销活动的,要从严查处,直至其退出直销市场。(省市场监管局、商务厅牵头负责)
 
    四、严格监管直销企业关联主体
 
    (十)压实直销企业对关联主体经营规范的主体责任。督促直销企业落实规范经营主体责任,健全各项制度措施,加强对关联主体的规范管理。指导直销企业根据直销员、服务网点和经销商等关联主体数量配备相应比例的巡查人员,经常性、全覆盖开展巡查暗访,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关联主体建立销售台账,全程如实记载经营记录,运用大数据进行智能监测,对异常经营情况及时反应,迅速处理;统一设计、制作产品宣传手册、海报等宣传资料,严禁各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经销商私自制作违法违规宣传资料;在保健食品经营场所和销售各环节醒目标示“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警示语;定期对关联主体开展教育培训,包括法律法规、合同义务、营业守则、消费者权益等相关内容,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相关制度及管理情况要报注册所在地市一级商务和市场监管部门。(省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十一)全面开展对直销企业关联主体的核查监管。对服务网点、经销商店铺、美容美发美体场所等直销企业关联主体进行全面核查,重点检查其是否有固定经营场所、是否具有相关经营资质、是否在经营活动中遵守各项法律规定、经营的产品是否合格、经营中是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发现关联主体存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况的,要对直销企业进行通报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省市场监管局、商务厅、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
 
    (十二)依法查处关联主体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部门要依据职能依法查处直销企业关联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无证照经营、违法广告、虚假宣传、直销违法、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和以直销名义从事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要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作为直销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发现非直销企业或团队挂靠直销企业,利用直销企业的产品、销售队伍、物流体系、结算平台等资源从事违法活动的,对涉案直销企业要一并查处。对有证据证明关联主体的违法行为系按照与直销企业的约定或者由直销企业支持、教唆的,要按规定一并追究直销企业责任。(省市场监管局、公安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药监局负责)
 
    (十三)着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直销行业消费纠纷调处机制,发挥消费者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直销企业消费维权服务站的作用,搭建直销企业、关联主体、消费者之间纠纷调处的桥梁,快速有效处理消费纠纷。要求直销企业强化服务网点功能,加强直销产品售后服务和使用培训等工作,积极介入关联主体与消费者之间的消费纠纷,主动采取措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处理直销行业的消费纠纷及投诉举报,厘清直销企业、关联主体、直销员之间的法律责任,及时开展消费调解和案件查办工作。(省市场监管局、商务厅、卫生健康委、药监局负责)
 
    五、加强对直销行业发展指引
 
    (十四)引导直销产业做优做强。支持直销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加快工业互联网的创新应用,充分发挥直销企业拓展市场的优势,推动直销行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鼓励粤港澳三地直销行业之间开展合作交流,为直销企业在粤港澳区域间开展业务提供人才、就业、物流等方面便利。(省市场监管局、商务厅负责)
 
    (十五)鼓励线上线下扩大发展。鼓励直销企业采取“互联网+”等模式扩大经营,拓展线下体验活动,完善产品咨询、体验、培训、展示、服务等综合功能,应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业务,在大健康产业、日用消费品等方面提供有效供给。(省市场监管局、商务厅负责)
 
    (十六)推动总部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优质直销企业在广东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各地可依法制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吸引优质直销企业将物流中心、大数据中心、客服中心、培训中心等总部落户广东。(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七)支持生产创新研发。支持直销企业在广东建立产品研发中心,在人才引进、科研立项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直销企业发挥我省的产业优势和区位优势,建设广东制造基地,成为辐射周边区域(“一带一路”沿线)的生产基地,推动直销行业高质量发展。(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八)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引导直销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指导企业制定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制度,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和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加大直销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知识产权联盟的作用,加强直销行业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戒。(省市场监管局、公安厅负责)
 
    六、建立健全直销企业监管长效机制
 
    (十九)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齐抓共管的监管机制。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强化直销行业监管工作。探索实行科学分级分类监管措施,落实涉及直销企业案件向省级监管部门报备制度,制定配套督导检查办法,推动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坚持飞行检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借助大数据、质量抽检、现场检查、处理投诉、暗访等手段,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处罚等方式,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在联合执法、调查取证、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畅顺的协调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管局、商务厅、公安厅负责)
 
    (二十)建立健全以信用监测为基础的智慧监管机制。探索开发直销行业智慧监管监测系统,借助“数字广东”等技术资源和互联网大数据信息,智能监测我省直销企业及其关联市场主体行为,对直销企业合规经营和诚信情况形成动态评价机制,为监管提供更多的信息和数据支撑。(省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负责)
 
    (二十一)建立健全全覆盖的直销检查机制。建立“双随机”抽查+暗访调查+飞行检查相结合的新型检查模式,进一步加大对直销企业及其关联市场主体的监管执法力度,特别是加强对直销行业销售末端行为监管,及时查处虚假宣传、违规直销、传销等行为。(省市场监管局负责)针对直销企业不规范经营行为,采取行政提示、行政建议、行政告诫等多种方式,指导企业规范整改。(省市场监管局、商务厅负责)
 
    (二十二)建立完善预警防范和风险化解机制。加大舆情监测及应对工作力度,及时掌握舆情动向,积极稳妥做好舆情应对和监管信息发布工作。对新批准的直销企业加强宣传、教育和指导,对投诉举报、案件等问题较多的直销企业及时提醒、告诫,避免出现违规经营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建立案件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查处前要及时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同意,统筹制定打击、维稳等各项工作预案,稳妥开展查处。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应对、妥善处置涉及直销企业的群体性事件,尽早化解风险。(省市场监管局、商务厅、公安厅负责)
 
    (二十三)构建多方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守法经营意识,严守生产经营规范,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充分发挥直销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加强对直销行业的自律规范建设,监督直销企业自觉履行规范经营承诺书。建立消费提示动态发布机制,引导群众理性科学消费。加强宣传教育,从正、反两方面加强引导,营好良好的舆论氛围。(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负责)
 
    本意见于2020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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