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打通堵点促进养蜂业全面复工复产的紧急通知 (农办牧〔2020〕16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打通堵点促进养蜂业全面复工复产的紧急通知 (农办牧〔2020〕1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3-14 15:19:32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3809
核心提示:随着天气转暖,当前已进入蜜蜂转场和春繁的关键时期。加快养蜂业复工复产,对于稳定蜂产品产量、增加蜂农收入、促进农作物增产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养蜂业正常生产秩序正在恢复,转地放蜂稳步推进,但仍有部分地区蜂农面临转场放蜂难、蜜蜂饲料运输难等问题。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坚持问题导向,采取务实有效措施,进一步打通堵点,推动养蜂业尽快全面复工复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办牧〔2020〕16号
发布日期 2020-03-12 生效日期 2020-03-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随着天气转暖,当前已进入蜜蜂转场和春繁的关键时期。加快养蜂业复工复产,对于稳定蜂产品产量、增加蜂农收入、促进农作物增产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养蜂业正常生产秩序正在恢复,转地放蜂稳步推进,但仍有部分地区蜂农面临转场放蜂难、蜜蜂饲料运输难等问题。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坚持问题导向,采取务实有效措施,进一步打通堵点,推动养蜂业尽快全面复工复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畅通交通运输。各地要认真贯彻《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解决当前实际困难加快养殖业复工复产的紧急通知》(农办牧〔2020〕14号)要求,切实将转场蜜蜂纳入生活必需品应急运输保障范围,做到“一断三不断”“三不一优先”,确保便捷快速通行。不得拦截蜜蜂转场及其产品运输车辆,确保养蜂生产物资、机具及产品运输车辆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各地要积极为蜂农转场创造条件,对个别县乡封村断路、一概劝返等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打通蜂农转场“最后一公里”。
 
  二、精准指导复工复产。落实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要求,充分考虑养蜂生产实际,允许蜂农有序流动,开展放蜂等生产活动。低风险地区要全面恢复养蜂生产秩序,确保蜜蜂转场出得去、进得来;中风险地区在采取必要防控措施的同时,要有序组织生产,尽量在空旷远离人群的区域进行放蜂;高风险地区要稳妥恢复养蜂生产,保障白糖、花粉等必要生产物资的供应。转地蜂农因疫情防控确需隔离的,允许其在空旷远离人群的蜜源地自行隔离、护理蜂群,并接受地方监督。湖北省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蜂农在本省范围内有序放蜂。
 
  三、加强技术培训与服务。发挥畜牧兽医技术支撑机构和行业协会作用,利用新媒体手段为蜂农答疑释惑,开展远程培训服务,提升蜂群饲养管理水平。及时发布蜜源分布、放蜂场地、载蜂量等动态信息,公布联系电话,协助转地蜂农安排放蜂场地。协助外地蜂农采购蜜蜂饲料、蜂药、蜂机具等必备的生产物资,确保生产正常开展。推动蜂农与蜂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对接,帮助蜂农多渠道解决蜂产品卖难问题。
 
  四、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养蜂业复工复产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设立热线电话,确保蜂农反映诉求有渠道、遇到困难有人帮、发现问题有人管。省与省之间也要加强协作,推动蜂农健康证明互认互通。各地要尽快组织一次摸底调查,详细了解本地蜂农转场、外地蜂农入场、蜜蜂春繁物资需求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对于蜂农反映的转场难等问题,要即反映即协调解决。要切实加强作物花期农药使用管理,防止蜜蜂中毒死亡事件的发生。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相关省份要抓紧落实蜂业质量提升行动项目,改善蜂农设施装备条件,支持主产区养蜂全产业链发展。各地要统筹利用产油大县奖励、优惠再贷款和延期还本付息等现有政策渠道,给予蜂农适当支持;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争取地方金融政策支持,加大金融机构贷款投放力度,解决蜂农复工复产流动资金不足问题,探索开展养蜂保险,降低养殖风险,帮助蜂农渡过难关。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3月12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农业 饲料 蜂产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3)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1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