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口药品通关单》等3种监管证件扩大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56号)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口药品通关单》等3种监管证件扩大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5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3-12 10:51:17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2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前期联网核查试点基础上,对《进口药品通关单》等3种监管证件全面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口药品通关单》等3种监管证件扩大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将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56号
发布日期 2019-03-25 生效日期 2019-03-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前期联网核查试点基础上,对《进口药品通关单》等3种监管证件全面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进口药品通关单》《药品进口准许证》《药品出口准许证》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发上述证件,将证件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并按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联网核查实施前已签发的证件,企业可凭纸质证件在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三、报关企业按照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的规定,可采用无纸方式向海关申报。因海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需要,或计算机管理系统、网络通信故障等原因,可以转为有纸报关作业或补充提交纸质证件。
 
    四、企业可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证件电子数据传输状态。
 
    五、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为联网核查的技术支持部门。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方式:010-95198。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5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跨境 进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56) 法规动态 (2731)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3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