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进口药品通关单》等药品进出口证件申请表填写要求的公告 (2019年第27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进口药品通关单》等药品进出口证件申请表填写要求的公告 (2019年第2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3-12 10:52:38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4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对《进口药品通关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等证件同海关总署开展电子数据联网核查。为确保数据规范准确,提高电子通关效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进口药品通关单》等药品进出口证件申请表填写要求的公告,对企业填写上述证件申请表工作提出如下规范要求。
发布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2019年第27号
发布日期 2019-04-02 生效日期 2019-04-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第27号公告 附件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对《进口药品通关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等证件同海关总署开展电子数据联网核查。为确保数据规范准确,提高电子通关效率,现对企业填写上述证件申请表工作提出如下规范要求:
 
    一、企业在申请表收货单位、报验单位、进口单位、境内出口单位等栏目中,须在该单位中文名称前填写其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得加有空格),并同该单位营业执照等证照所载代码保持一致。无代码或代码有误将影响产品报关后海关信息系统的比对核查。
 
    二、企业在申请表中所填HS商品编码须为完整的10位数字,不得填入其他任何字符或空格,以免影响信息系统的比对核查。
 
    三、企业在申请表进口口岸、到岸港、境内出口口岸等栏目中如填写口岸城市或进口药材边境口岸,须按《药品(药材)进口口岸城市(边境口岸)规范名称表》(见附件)准确填写。在《进口药品通关单》申请表中如填写具体口岸,须按海关总署网站发布的海关关区代码表准确填写口岸的关区名称。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19年4月2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7)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