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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农办牧医发〔202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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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3-12 09:58:39  来源: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350
核心提示: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0〕15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晋农办牧医发〔2020〕37号
发布日期 2020-03-10 生效日期 2020-03-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相关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0〕15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是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履行好辖区内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确保生物安全责任落到实处。同时要强化安全意识,健全管理措施,落实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实验室生物安全风险。
 
  二、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与备案管理。各地要切实加强辖区内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对新建、改建、扩建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在内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含第三方兽医实验室)及时向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实验室建设项目开工前,实验室设立的法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估。
 
  三、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监管。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由此产生的任何科研成果均不予认可。
 
  四、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保存管理。除农业农村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机构和相关专业实验室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保藏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各地要切实履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菌(毒)种和样本的采集、运输、接收、使用、保存、销毁的全链条安全管理和对外交流管理。
 
  五、加强动物病料采集和使用监管及科研项目审查管理。各地要加强病料采集和使用的安全监管,各实验室及设立单位要切实做好相关实验活动废弃物的处置工作,保证灭菌有效、流向可追溯。要切实做好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工作,实验室申报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备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经农业农村部审查同意。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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