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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食盐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通告 (津市场监管食产〔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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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28 08:43:27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1603
核心提示: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25号)、《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新时代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推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体制机制创新的意见>的通知》等的要求,自2020年3月1日起,向滨海新区下放食盐生产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再实施。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市场监管食产〔2020〕2号
发布日期 2020-02-28 生效日期 2020-02-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25号)、《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新时代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推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体制机制创新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发〔2019〕23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事项和职能事权事项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33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起,向滨海新区下放食盐生产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再实施。
 
  2020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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