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天津市疫情防控期间临时集体用餐配送备案申请表
备案号:津( )集餐临备字〔 〕第 号
备案主体 信 息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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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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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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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信息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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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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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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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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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用餐配送规模 |
申请集体用餐配送餐次(在相应□内打√) |
□ 早餐 □ 午餐 □ 晚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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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餐配送最大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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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及承诺
本单位承诺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全部真实,保证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临时从事集体用餐配送,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及疫情防控措施,保证供餐食品质量和安全。经自查,经营条件符合疫情防控期间临时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备案条件。
若违反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上述承诺,本单位自愿承担所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申请备案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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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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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部门 审核人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注:1.备案号格式为:津+(所属区简称)+集餐临备字+〔备案年份〕+4位阿拉伯数字。其中,4位阿拉伯数字为流水号。
2.本表按照实际内容填写完整,备案主体信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应按照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等标注的内容填写。
附件2
天津市疫情防控期间临时集体用餐配送备案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对你单位予以备案,备案信息如下:
备案号:
经营者名称:
地址: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单餐配送最大份数:
供餐提示:仅限配送热食类食品和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不得提供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食品加工必须烧熟煮透,出餐食品中心温度不低于70℃。
该备案证明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我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当日,过期自动作废。
备案机关(加盖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