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现就海南省全面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及登记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海南省范围内列入该名录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均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办理排污登记。
二、实施时限
(一)2017-2019年已完成排污许可核发管理的33个行业中,仍未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办理排污登记的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4月15日之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办理排污登记。
(二)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其他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办理排污登记。新建项目应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办理排污登记。
三、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
(一)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合成材料制造265、钢压延加工313、贵金属冶炼322、火力发电4411(以煤为燃料的)、生物质能发电4417、环境治理业772等行业中排污单位的发证工作(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核发权限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86号令执行)。
(二)各市县生态环境局(或行政审批局)负责其他行业排污单位的发证工作。
四、申领程序
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网址http://permit.mee.gov.cn/)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或办理排污登记。属于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公开,属于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进行申请前公开,属于登记管理类的排污单位填报后系统自动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
五、证后管理要求
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要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按要求及时填报提交执行报告,做好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定期开展自行监测等工作。
六、法律责任
1、对于无证排污行为,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对于不按证排污行为,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咨询电话:0898-65236072;排污单位可直接向当地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咨询。)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