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贵阳市市场监管局55条措施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贵阳市市场监管局55条措施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22 07:53:53  来源:贵阳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644
核心提示:按照全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会精神及市委、市政府扎实推进“两线作战”、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稳增长促发展攻坚战的工作部署,结合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出台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措施安排和我市实际,为把统筹疫情防控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进一步抓实抓细抓落地,贵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55条措施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制定如下措施。
发布单位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2-21 生效日期 2020-02-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按照全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会精神及市委、市政府扎实推进“两线作战”、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稳增长促发展攻坚战的工作部署,结合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出台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措施安排和我市实际,为把统筹疫情防控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进一步抓实抓细抓落地,制定如下措施 :
 
    一、强化事中事后,优化服务促发展
 
    (一)以方便企业为核心,高效办理申报审批
 
    1.网上办理。市场主体设立、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药品经营(连锁企业零售门店)、医疗器械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备案、食品生产、食品经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特设类、工业类、计量类、认证认可类等事项网上申请、网上审批。
 
    (1) 贵州省政务服务网(https://zwfw.guizhou.gov.cn):可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类、药品经营类、食品生产类、食品经营类、特设类、工业类、计量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信息系统(http://125.35.24.156): 可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3)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http://ylqxxkba.nmpa.gov.cn):可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第三、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
 
    (4)贵州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http://www.gztsks.com):可办理权限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核发复审。
 
    2.预约办理。在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实体大厅和市级相关媒体公布窗口预约服务咨询电话确保群众熟知流程、办事便捷。
 
    3.对疫情期间出现的新产业、新业态,及时调整经营范围标准,强化包容审慎监管。
 
    (二)以提速度为核心,压缩办理时限
 
    4.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申请,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备案。
 
    5.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申请提交资料符合法定形式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
 
    6.药品经营(连锁企业零售门店)、医疗器械经营、食品生产、经营、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特设类、工业类、计量类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核审,资料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不包括:国家规定范围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资格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现场评审)。
 
    7.对申请办理国家规定范围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资格许可换证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
 
    8.督促指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用特种设备用户平台网上申报检验工作。对因疫情防控工作不能及时完成检验的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延期检验申请和防控措施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
 
    (三)以利实体为核心,延长许可期限
 
    9.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自疫情解除之后30日内办理。
 
    10.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导致证书过期的生产企业,待疫情解除后再提交延期申请。
 
    11.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不能按时完成换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可办理许可证延期。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单位,可以申请网上办理许可证延期,延长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12.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复查换证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于经现场评审尚在整改期的机构,整改可顺延至疫情解除后办理。
 
    13.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无法按期申请办理计量标准考核、机构授权复查换证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14.按照各类工业产品标准要求,需进行产品型式检验因疫情影响无法开展相关工作的,企业可延期开展;工业产品抽查不合格后处理工作因疫情影响无法在时限内完成整改的,生产企业可延长10日,销售企业可延长30日。对市级抽查申请复检的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在时限内提供复检申请的,根据企业情况顺延申请时限。
 
    15.对我市获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企业进行核查,对到期的有关计量标准器具,经所在单位自行核查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可适当延长有效期。明确专人负责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工作,与承担型式评价试验的机构协调,缩短试验时间。
 
    16.对年内在疫情防控期间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企业申报知识产权一般性资助和优势试点示范企业的优先给予补助,延长政策兑现受理时间。
 
    17.企业办理商标业务,因受疫情影响超出相关期限、需要顺延的,指导其依法获得权利救济。
 
    18.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解除之后30日内办理。
 
    (四)以事中事后为核心,开展告知承诺、“容缺后补”、先证后查
 
    19.按照省局编制明确的低风险食品类别(粮食加工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蛋制品、豆制品),对申请以上类别食品生产许可的新办企业、申请许可变更的企业,需现场核查的,试点实行告知承诺,试生产食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可待疫情解除后另行提交,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先证后查”,在疫情解除后完成现场核查。申请销售类经营项目(不含散装熟食、不含特殊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制售类食品)的新办许可、变更许可或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经营项目未发生变化)、食品安全水平较高的连锁企业,其直营连锁门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试点实行告知承诺,疫情解除后30个工作日完成现场核查。
 
    20.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变更或者延续市县两级发证的非低风险食品类别的,申请人声明承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免于现场核查,快速审批。
 
    21.食品生产小作坊、食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发生变更且不影响食品安全、不影响疫情防控的,可先行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备,承诺符合登记条件,待贵阳市疫情解除后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22.餐饮企业达到集体配餐条件的,向当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承诺并备案后,可开展集体配送服务,在贵阳市市疫情解除后完成现场核查,增加经营范围;鼓励支持餐饮企业线上订购线下配送服务活动。
 
    23.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经营范围)、延续,药品连锁企业零售门店新开办、地址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增加中药材、中药饮片、血液制品)的,以及对工业类需要进行证后例行检查或者后置现场的,实施“先证后查”,待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组织现场勘验,不符合相关规定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撤销许可证。
 
    24.凡涉及生产许可证的复产转产企业产品,对具备生产条件但因办理耗时长、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后当场办结。
 
    25.除医院、超市、车站、机场等重点区域的电梯外,其他场所在用电梯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实行承诺制维保,电梯经维保单位进行安全确认并书面承诺,再征得使用单位同意后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可不受15天维保一次的工作规定限制。
 
    26.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和扩项,采取告知承诺和专家文审,给予办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现场技术评审。
 
    27.生产企业转产口罩、防护服等应急物资的,指导按照《省药品监管局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用医疗器械实施应急审批的公告》要求申报产品注册和生产许可,协调省药品监管局同步开展产品检验、技术审评、注册质量体系核查、生产许可现场检查并联审查,同步进行生产许可现场检查与注册质量体系现场核查,在2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工作,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立即予以办理产品注册和生产许可证。
 
    28.在各类质量发展项目的材料申请报送中,减少审核推荐环节,以报送电子材料为主,先行推荐报送。对于疫情防控期间不便收集的印证资料,先报后补。
 
    (五)以促发展为核心,实施审慎监管
 
    29.对医疗器械产品生产企业使用筒易包装的,在确保符合相关要求前提下,允许企业向所在市级药监部门备案后使用简易包装,在贵阳市内销售和使用,并标明“疫情应急用”、是否“无菌”。
 
    30.对疫情防控急需医疗器械产品生产企业更换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加强原材料供应商的资质审査和评价,在原材料供应商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允许企业在充分对比评价等效的基础上,自行投入生产,并做好相应记录。
 
    31.低风险预包装食品门店展示点采取备案制,电子商务企业线下连锁门店、合作门店等可作为预包装食品展示点、配送(或提货)点,展示点、配送(或提货)点不发生线下交易行为的不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直接到辖区市场监管分局书面报备即可。
 
    32.全市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境外采购的无中文标识、合格证、资质证明或其他手续不齐全的口罩、防护服等产品,可经贵州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达到标准要求后,由贵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物资保障组统一安排,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进销差价率35%内定向销售。定向销售范围为机关事业单位、复工复产企业、统筹指定的其他主体或统筹收储。定向销售产品不得用于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等高风险暴露人员和较高风险暴露人员使用。
 
    (六)以战疫情为核心,强化技术帮扶
 
    33.建立口罩、手套、防护服、消毒用品、体温计等疫情防护用品(具)标准数据库,收集整理67项国家和行业标准文本,向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疾控中心、医院及防护用具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推送,并通过官网向社会各界免费提供标准文本下载。
 
    34.面向政府部门、生产企业及相关组织实时提供标准研制、标准查新、标准比对等服务保障,积极对接企业和社会团体,帮助起草和制定相关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增加企业复工复产所需标准的有效供给。
 
    35.鼓励支持检验检测机构,积极申请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防护用品、日常防护用品检测项目提质扩项。
 
    36.引导我市现有认证机构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的技术服务,开辟线上咨询、受理、评价等综合服务通道,采取线上认证申请受理、延期现场审核检查等方式进行。
 
    37.关口前移指导,对企业新建、转产、改扩建口罩、护目镜等防疫急需医疗器械产品的许可(备案)申报、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进行专业指导,对重点生产企业实施驻厂监督,使企业从一开始就接受专业的指导,一投产即接受严格的监管,确保防疫急需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安全。
 
    (七)以强经济为核心,提升知识产权服务
 
    38.鼓励专利、商标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及专业软件工具向参与疫情防控的企事业单位提供远程、免费或低成本的专利商标代理、专利分析、知识产权托管及维权援助等服务。
 
    39. 指导和支持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对涉及防治新冠肺炎药品、防护用品等生产企业,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格的,给予优先贴息补助。
 
    40.开辟知识产权绿色服务通道,对涉及防治新冠肺炎药品、防护用品等生产企业申请商标、专利注册的,依申请优先审核并推荐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办理。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为企业提出指导性意见,允许企业先使用后注册。
 
    (八)以保安全为核心,优化特种设备监管
 
    41.电梯维保单位可以结合电梯使用情况和安全状况,与电梯使用单位协商一致,适当调整或延长现场维保周期,暂时停止在电梯维保服务平台上实行刷卡维保考核。
 
    42.督促指导复工企业在复工前认真开展特种设备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对排查中发现有风险、问题和隐患的要及时整改,隐患清单及整改方案、整改结果等可以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
 
    (九)以助生产为核心,便捷企业信用修复
 
    43.对疫情期间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公布咨询电话,做好咨询解答和业务指导,支持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材料。
 
    44.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疫情防控期间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暂不列入,同时指导企业纠正相关错误信息,企业积极配合并履行相关公示义务的不再列入;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受理后当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相关申请材料待疫情解除后补报。
 
    45.对疫情期间暂时失联的企业,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6.对因受疫情影响尚未开展生产经营的企业超过六个月的,暂缓纳入清理吊销名单。
 
    (十)以减费增补为核心,加大企业扶持力度
 
    47.我市各区(县、市)依法成立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除依法完成强制检定工作任务外,对检定资质范围内涉及到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或校准免收费用。
 
    48.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已获“3个20万”政策扶持资格的微型企业,可以“疫情补助”项目向当地微企办申请后续深度扶持补助。
 
    二、聚焦两个严厉,打点带面稳市场
 
    (一)“两严厉”
 
    49.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贵阳市药品零售企业稳价承诺书,经营者必须在显著位置公示进货价格和销售价格,张贴稳价承诺书,若不执行一经查实,将从快、从重、从严顶格处理;居民基本生活保障产品和水、电、气等涉及复工复产要素行业,拒不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要求、乱涨价的,将从快、从重、从严顶格处理。
 
    50.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行为。对制售假冒伪劣、发布虚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联合有关部门开展野生动物违规交易执法行动,从严从快从重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加大查办案件公开公示及媒体曝光力度,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二)“两优先”
 
    51.疫情防控期间,开通绿色通道,对复工复产企业的投诉举报优先办;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食品等民生商品的投诉举报优先办。
 
    (三)“四免罚”
 
    疫情防控期间:
 
    52.市场主体资质、手续不齐全,属于“告知承诺、容缺后补、先证后查”范围的,责令改正,免于处罚;
 
    53.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变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特种设备及检验检测机构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证到期的,免于处罚;
 
    54.对计量器具到期,可要求相关单位整改,免于处罚;
 
    55.对积极参与保障疫情期间生产、生活必需品供应的企业,未能及时办理本部门许可、变更等导致手续不全、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但产品质量合格的,可要求相关单位整改,免于处罚。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55条措施具体联系方式

涉及措施编号

处  室

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  机

1、2、3、4、5、6、9、18、19、20、21、22、23、27

注册指导处

张庭权

85281272

13618593666

注册指导处

邱  婷

85281272

13885060217

1、2、3、4、5、6、9、18、19、20、21、22、23、27

注册登记许可处

黄筱茜

87987575

13985519788

注册登记许可处

张梓浩

 

18085033697

1、2、3、4、5、6、7、10、11、12、13、24、26

审核中心

罗  华

87987421

17785881195

审核中心

郑  松

87987421

18798075092

43、44、45、46

信用管理处

伍米涛

85285306

13308503100

51

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王红燕

85287044

13639066089

28

质量发展处

袁  斌

85981149

18985166560

14

产品质量监管处

孙维阳

85970593

17785881178

18、19、20、21

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

蒲春薇

85285898

17785881174

18、19、21、31

食品流通监督处

张   妮

85281765

13984032346

18、22

餐饮服务食品监管

刘俊彦

85289686

13595007166

32

药品流通监管处

陶   浪

85282880

18690720018

27、29、30、32、37

医疗器械监管处

彭   宇

85285887

13984096790

8、25、41、4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邹志嘉

85982829

17785881170

15、47

计量处

罗  敏

85970625

17785881171

33、34

标准化处

马  勇

85981844

13985120622

35、36

认证认可监管处

陈亚鑫

85982814

18984166262

16、17、38、40

知识产权战略保护处

王  清

85287557

13511902588

39

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

严  凯

85970815

18685164877

48

微企发展处

裴迎春

85283783

18685021789

49、50、52、53、54、55

执法支队

陈江华

85983315

17785881191

监督协调联络人: 赵  新  办公电话:85281134 手机:13809408177

                            张  婷  办公电话:85282940 手机:18984813760

 地区: 贵阳市 
 标签: 市场监管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0)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80) 法规动态 (2747)
法规解读 (2645)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