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护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禁猎期: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4年6月1日止。禁猎期满后,根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延续禁猎期限。
二、 禁猎区域:全市行政区域。
三、 禁止狩猎、捕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云南省省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干扰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四、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责任,同时要组织开展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对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
五、 各级林草、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滇管、水务以及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依法打击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
六、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病弱、受伤、饥饿、受困、迷途的陆生野生动物,应向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对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侵占或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七、 禁猎期间,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保障航空安全等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按核定的数量进行猎捕。因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增加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应急措施。
八、 对违反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举报电话:0871—63136945,昆明市自然资源公安局举报电话:0871—65658044。
九、 本通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