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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和采集野生植物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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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17 04:37:17  来源: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32
核心提示:为依法保护我市现有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首府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和采集野生植物。
发布单位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8-06-04 生效日期 2018-06-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依法保护我市现有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首府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和采集野生植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时间和范围。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和采集野生植物活动,禁猎(禁采)期为5年,自2018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1日。
 
  二、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禁猎工具和方法外,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弹弓、弓弩、刀具、麻醉药、电捕、网具、电子诱捕装置、粘网(又名捕鸟网)、铁笼等可危害野生动物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禁止使用挖洞、陷阱、捡蛋等方法猎捕;禁止使用任何方式采挖各类野生植物。
 
  三、除科学研究、种群调控(含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危害等)、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采)或有其他妨碍野生动植物生长繁衍活动的,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2018年6月2日
 地区: 乌鲁木齐市 
 标签: 动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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