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委相关处室:
《天津市企业经营范围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20年1月31日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企业经营范围自主申报
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便利企业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类企业经营范围的自主申报和规范化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分为一般项目和许可项目,应当依法申报登记,记载于营业执照并对外公示。
第四条 本市企业申请经营范围登记实行自主申报。申请人应当根据章程或协议约定,选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下称“规范目录”)明确的规范表述条目,向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申报登记。
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委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范目录,结合本市实际,依据相关管理要求,确定经营范围与涉企经营本地许可事项的对应关系,明确一般项目和许可项目,实现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的本地化管理。
第六条 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条目(下称“规范条目”)以归类概括的方式表述经营行为,对于与规范条目指代的经营行为一致的具体经营活动内容、经营方式或相关服务和产品,申请人应当以规范目录对应的规范条目进行申报。
第七条 企业申报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的,相关经营范围登记条目前统一标记“一般项目:”,条目后统一标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申报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的,相关经营范围登记条目前统一标记“许可项目:”,条目后统一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八条 企业申报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九条 企业申报的经营范围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涉企许可事项的对应关系,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和“多证合一”的改革方式分别进行标注,涉及许可事项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申报。
第十条 企业申报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等规定的许可事项的,有关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活动的具体条件、范围和时限由许可部门在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中进行规范和限定,企业应当在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后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称前置许可项目),企业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选择规范条目申报登记。
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等规定在登记后须经批准或备案的经营项目(以下统称后置许可项目),企业应当自主选择规范条目申报登记。
企业经营范围中的前置许可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企业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经营范围涉及有关规定明确应当在企业名称行业或经营特点中标注的,企业名称行业或经营特点未标注的,不得申报登记。
第十二条 企业自主申报经营范围登记,实行实名制网上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网上相关提示自主填写并完善信息后提交申报。登记机关认为符合有关规定的,依据本办法规定予以登记;认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退回申请人进行修改或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的经营范围涉及多个条目的,条目的第一项应当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相一致。
企业经营范围的一般项目或许可项目,随名称行业表述标注,名称行业表述为许可项目的,许可项目登记在前;名称行业表述为一般项目的,一般项目登记在前。
企业名称不标明行业表述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或一般项目登记顺序由申请人自主申报。
第十四条 企业章程明确或协议约定的经营范围以及许可事项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具体事项变更、调整,涉及规范条目变更的,应当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企业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申报登记。
第十五条 企业分支机构可以根据隶属企业章程或协议约定,自主申报与隶属企业经营范围一般事项相关的行业;涉及经营范围许可或备案事项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申报登记,并不得超出隶属企业经营范围许可或备案事项条目范围。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从事的经营活动,申请人不得申报登记。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企业申报登记的经营范围,依据有关规定和规范目录明确的涉企经营许可、备案事项对应关系,根据规范条目对应的信息共享推送部门通过天津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将数据推送至本市对应的相关部门;条目对应多个推送部门的,应当进行标注并同步共享推送至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规范目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公开和更新维护,涉及规范目录相关条目需要新增或调整的,由市市场监管委统一受理后,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申报登记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