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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工作的通告 (2020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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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11 12:01:33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58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全力遏制疫情扩散,在疫情防控期间更好的维护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复议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司法部关于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我省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复议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2020年第24号
发布日期 2020-02-11 生效日期 2020-02-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全力遏制疫情扩散,在疫情防控期间更好的维护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复议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司法部关于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我省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复议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安全管理,倡导优先通过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
 
    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不服省内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向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可通过统一公布的联系地址、电话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确需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构电话预约,到行政复议机构指定的场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并佩戴口罩,配合接受体温检测、登记身份信息,最大程度减少人员聚集和流动,防止疫情传播扩散。
 
    二、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障行政复议申请人合法权益
 
    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确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等原因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且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前述原因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依法中止行政复议,最大限度保障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复议权利。
 
    三、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功能,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加强疫情防控相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对涉及查处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哄抬价格、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复议机构依法稳妥从快审理,保证疫情防控期间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
 
    不服珠海、汕头、佛山、潮州、揭阳等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按当地市政府集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结束之日止。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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